2011年4月11日,钱芳在一家银行使用自动取款机汇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将自己账号上的15000元款错汇到了千里之外、根本不认识的李某的账户上。发现汇错款后,钱芳当即向银行作出了报告,并通过银行查找到了李某的联系电话和家庭住址。 可钱芳先后多次通过电话或到李某家要求还款,均被他拒绝,理由是他没有偷也没有抢,是钱芳自己给了他,他自然有权支配,也有权决定是否还钱芳,钱芳顶多只能批评他道德水平差。无奈,钱芳只好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将款全额返还给了钱芳。 本案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而且还涉及到法律上的不当得利问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利益。其构成要件为:一方取得了财产利益;另一方受到了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得财产者没有获得财产的合法根据。本案的情形与之吻合: 首先,该款被错汇给李某账户,即意味着李某意外获得了15000元现金,即其取得了财产性利益。 其次,钱芳失去了15000元现金,即受到财产损害,而该财产损害的发生并非钱芳的真实意愿,因为钱芳根本就不想甚至没有想过将款汇给李某,出现这一结果完全是由于自己操作失误。 再次,李某所获取的15000元利益,是建立在钱芳的损失之上,没有钱芳的损失自然没有李某的对应利益,两者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即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第四,不当得利中的“没有合法依据”,是指获取财产性利益的人,对已经获取的财产,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而钱芳与李某之间并没有付款的法定义务(如存在亲属关系、赔偿关系等等),也没有签订合同,无任何经济交往,甚至根本不认识,明显当属其列。 对不当得利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尽管失误在钱芳,而李某没有任何过错,但李某同样必须无条件将15000元现金返还给钱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