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严惩32名经营地沟油的犯罪嫌疑人
2011-09-14   作者:王学进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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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公安部统一指挥浙江、山东、河南等地公安机关首次全环节破获了一起特大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的系列案件,摧毁了涉及14个省的地沟油犯罪网络,捣毁生产销售“黑工厂”“黑窝点”6个,抓获柳立国、袁一等3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原以为,经过前段时间的严打,地沟油问题解决得差不多了,孰知,情况仍然这么糟糕。应该说,这两年来,各地政府打击地沟油的决心不可谓不大,措施不可谓不全;加上还有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管着,去年7月国务院还出台了专门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但为何总是收不到多少实效呢?
  原因除了人们分析的那样,除了多头管理和跨地区监管的监管机制造成相互扯皮和谁也不管外,更重要的一点是,经营地沟油的企业、商家的违法成本太低。
  相比低廉的违法成本,经营地沟油的暴利对黑心商贩的诱惑力难以抵御。据记者调查,目前从事地沟油生产属暴利,食用油的价格是6000元/吨,而地沟油的成本约为300元/吨,提炼出来的地沟油可以卖到3000元/吨,地沟油行业一年的暴利可达15亿元—20亿元,职业掏地沟油者一个月的收入可达上万元。面对如此之大的暴利诱惑,不良商贩对利润的渴求超过了对法律的敬畏,自然要铤而走险了。
  显然,如再不严惩违法经营地沟油的商家、企业主,地沟油的问题便不能得到彻底解决。因此,我非常关注,司法部门将会以什么罪名起诉这32名被抓的犯罪嫌疑人。
  按照目前我国的法律条文,有两种罪名可供选择:一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二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众多网友选择了后者,笔者也是。《食品安全法》特邀修改人、食品安全专家桑立伟透露,当初在修改该法时,专家们仅仅考虑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没有考虑到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问题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是结果犯,要求结果伤亡多少人,或者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才会被判刑。但食用地沟油这类劣质食品一时间难以显示直接后果,故犯罪分子能轻易逃脱法律惩罚。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只要造成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危险,即使没有危害结果出现,也可以判刑甚至判处死刑。为此,桑立伟先生建议,一定要把这个罪名归到危害公共安全罪里面。在这点上,专家和网友都想到了一块。
  鉴于这32人犯罪手段特别隐蔽、生产销售地沟油数量特别巨大、给公众造成的潜在危害特别深重,笔者呼吁,一定要对这32位犯罪嫌疑人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参照今年2月25日通过的 《刑法修正案》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对他们进行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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