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乐福购物车缺少一只轱辘,在女童小红(化名)爬上购物车后侧翻,小红栽倒受伤。昨天记者获悉,北京市一中院判决家乐福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小红经济损失4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小红的父母因看护不周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7岁的小红作为原告,她的父亲作为她的法定代理人。原告起诉称,2009年10月6日中午,小红和家长在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天通苑店购物,家长在入口处取出一辆购物车,帮助小红爬上购物车后,购物车突然侧翻,小红的头部着地,左下颚处摔破。此时,小红的家长才发现,购物车只有3个轱辘,正是因为缺少一只轱辘使得购物车失去平衡导致侧翻。
小红的家长与家乐福的一名员工立即将小红送到了医院,小红下颚处缝合7针,拆线后留有明显疤痕,给她和家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因此起诉索赔经济损失46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家乐福说,事发后他们支付了当天全部的医疗费和交通费。双方曾多次协商赔偿事宜,由于差距过大,未能达成一致。此外,家乐福还指出,购物车上有显著提示,内容为“出于安全考虑严禁儿童乘坐购物车”。所以小红家长没有按照提示内容,让小红爬上购物车,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家长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家乐福的工作人员没有适时制止小红家长让小红乘坐购物车的行为,而且也没有及时维修购物车,导致小红在乘坐购物车时受伤,因此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小红的家长让当时不到5岁的小红乘坐本应该用来购物的小车,未能履行家长应该承担的监护责任,应当负次要责任。法院将双方的责任比例分担为70%和30%,并判决家乐福赔偿小红经济损失400余元。
宣判后,小红提起了上诉,并提出出事的购物车上并没有安全提示。
市一中院受理上诉后,法官前往家乐福天通苑店现场查看,发现家乐福购物车中部分车辆在折叠车座处贴有提示,而部分车辆则没有贴。此外,现场有幼童乘坐购物车的情形,也没有家乐福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提醒。
法院认为,家乐福提供的购物车缺少车轮的质量缺陷是造成小红受伤的重要原因,家乐福在提供的服务设施及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小红的家长监护不周,应当适当减轻家乐福的责任比例。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指出,小红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承受能力也低于成年人,因受伤带来的惊吓,以及治疗缝针带来的疼痛,在一定程度上给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的小红造成了身体及精神上的痛苦,她的家人也对她的下颚伤情很担忧。
因此,法院对此案做出了改判,在判决家乐福赔偿400余元经济损失的同时,判决家乐福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