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来自五湖四海,甚至素昧平生,只因为能省钱又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空间,而选择了“拼房”,包括合租住房、出租自住以外的房屋、共同租用一个办公室等。他们因而有着一个属于自己的名字,叫“拼房族”。“拼房族”通过“拼房”虽能降低成本,把有限的资金花在更重要的地方,但也应警惕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案例】
2011年2月18日,杨萍见打工地的房租太高,而自己所带现金又确实有限,自己单位所给工资也不高,遂决定“拼房”。杨萍很快通过网络找到并选择了并不熟悉的“拼客”李某。房子为两居室,是李某刚刚租下的。杨萍按约定,一次性付清给了李某已垫付的另一半房租6000元。谁知仅过了两个月,李某因谈上男友并得到房东退回的部分房租后,随之去了另一个城市。而房东却让杨萍走人并拒绝补偿剩余的10个月房租。
【点评】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李某将所租房屋的一部分有偿交给杨萍使用,实质上就是一种转租。由于房东事先并未授权或约定李某可以转租,房东也不知道发生了转租,决定了房东与杨萍之间因没有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有权收回。至于杨萍的损失则应找李某索要,因为房东只是收了李某的房租,而未收取杨萍的房租。鉴于李某已经远去,难以索赔,杨萍省钱的结果,恐怕只能是得不偿失了。
【案例】
2011年2月底,房价有所下跌,担心会出现反弹的石蝉出手按揭购买了一套两居一厨一卫一阳台的住房。鉴于每个月必须支付将近4000元的房贷本息,为减轻经济压力,石蝉经人提醒想到了“拼房”:将厨房和阳台分隔,装修成房间出租,以获得一些租金收益,并很快付诸行动。谁知,仅过了一个月,便被有关部门制止。因分隔、装修费用的成本还没有收回,石蝉仍我行我素,导致最终被罚款一万元。
【点评】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石蝉的出租行为明显与之相违。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石蝉我行我素只能自食其果。
【案例】
顾蕾是一个自由职业者,从事服装设计。为减少投资,通过网络邀集,与另外两人“拼”租了一间办公室,也省下了三分之二的费用。平时只是有客户,顾蕾才会去办公室坐坐。2011年4月9日,好友根据顾蕾提供的办公地址,寄给其一份价值10万元的商业秘密资料。快递送来时,正好不在的顾蕾便叫“拼客”之一的刘某代收。谁知刘某收后见利忘义并一走了之。此时,顾蕾才发现自己除认识外并没有刘某的任何信息。
【点评】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顾蕾已委托刘某代收又无法找到刘某的情况下,对商业秘密资料的流失,自然与快递无关而应由顾蕾自己负责。这也提醒选择“拼客”,最好以熟人为主。遭遇不熟悉的情况时,应知道其具体身份和住址,了解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法人代表登记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