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亲属间房屋权属转移也不应征税
2011-09-06   作者:晏扬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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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纷纷扰扰的“房产加名征税”终于有了明确说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这个规定意味着,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婚后加上配偶的名字不征收契税。同时意味着,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所购婚后房产,若要变更为小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同样不征契税。另外,由于夫妻婚后所购住房为双方共有,加名本就不征税,这意味着,夫妻之间任何情况下的房屋权属转移都免征契税。
  这是符合世之常理、人之常情的规定,是符合中国家庭传统伦理的规定,有关部门顺应民意而为,值得称赞,让人欣慰。
  实际上,涉及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只是少数人,人们之所以揪住“加名税”问题不放,锱铢必较,是因为它涉及税收伦理这个大问题。一个国家有着什么样的税收伦理,显然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从伦理角度看,房屋权属转移(加名、赠与)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而且会发生在父母与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这些情况该不该征收契税,有关部门也应进一步明确,通盘解决,以免解决一个问题后又出现另一个问题。
  夫妻之间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是基于人情世故和家庭伦理,站在同样的角度,我认为所有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加名、赠与都应该免征契税。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直系亲属”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如父、母、夫、妻、子、女等,包括祖父母与孙子女,即一般意义上的“家庭成员”。
  从根本上说,不管是夫妻之间,还是其他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权属转移,都是公民家庭内部事务。我们不妨拿房产继承作比较:我国并没有开征遗产税,按照《继承法》,继承人继承住房等遗产不征收契税。父母的房产加上子女的名字或直接赠与子女,这种房屋权属转移与房产继承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有时间上的差异(被继承人去世前后)。既然房产继承不缴契税,则直系亲属之间的房产加名或赠与也不应征税。况且,《继承法》的效力显然高于《契税暂行条例》,后者的相关规定不应与前者相冲突。
  值得注意的是,《契税暂行条例》是1997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当时,住房市场化改革尚未全面启动,房屋权属转移(加名、赠与)远没有现在这样复杂。面对新时代出现的新问题,陈旧的《契税暂行条例》理当因时、因势而变,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直系亲属之间房屋权属转移作为“例外情况”免征契税,至少应在该条例的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直系亲属是一种特殊关系,这种关系没法造假,所以,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这个“例外”并不会导致一些人钻空子偷税漏税。任何一种税都不能悖离人情世故,在“人情”上说不通的税,在“税理”上恐怕也很难站得住脚。不要轻易在涉及人情、伦理的领域征税,这应该成为一条基本的税收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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