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基层政权司副司长王金华说,中国城市的管理层次比较多,一个市就有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市、区里布置下来的任务,街道转手开个会,再布置给社区,街道起的只是个“二传手”的作用。王金华表示,“铜陵模式”如果最终评估效果好的话将会在全国推广,但街道办取消是一个趋势,“这是肯定的”。 1954年颁布的《街道办事处条例》在2009年由全国人大宣布废止,同时,全国人大又没有制定新的相关法律,这在某种程度上表明,立法者对于街道办事处这样一个机构并不认可。而一些地方推行的取消街道办事处的改革,更是为取消街道办事处打下了伏笔。 街道办事处作为县、区政府的派出机构,曾经起到它应有的积极作用,但在今天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中,它的负面作用却也不断显现出来。其一,多一个政府层级,容易造成信息失真。撤销这个行政层级有利信息的准确传递。其二,多一个政府层级,导致办事效率的更加低下。街道办事处横亘于县、区政府与社区之间,让公民办事多了一个环节和程序,多了一份繁琐。而取消街道办事处,则能将效率大大地提高,铜陵市铜官山区取消街道办事处后,办低保可比过去少10多天时间,而办老龄证更是比以前省去将近20天。 此外,由于街道办事处是县、区政府派出机构,并不设立人大,不受社区公民选举产生,缺乏平级监督和民众监督。下不接地气,容易产生两个弊端,一是消耗和截留大量资源,造成浪费甚至产生贪污腐败;二是不注重倾听民声民意,作出的政策和措施,容易与民意相违。而县、区直接对接社区,则无须供养街道办事处大量的行政人马,节约行政资源。并且,由于社区直接面对民众,由民众选举产生,受社区民众监督,他们更注重于倾向社区民众的心声,可以通过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民众意见,增强各种措施的合法和合理性。铜陵的改革也证明,撤销街道办后,社区比以前民主多了。大到政府的项目建设,小到居民养鸡养狗,“社区都能保证让我们居民来决定”。 取消街道办事处,其实是符合2004年国务院提出的用十年时间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法治政府是一个有限政府、廉洁政府和高效政府、服务政府。取消街道办事处,将原先“全能政府”包办的事项交由社区和行业自治组织去处理,行政权力从公民自治事务中退出,符合有限政府的要求;取消街道办事处,减少行政层级,减少行政资源的消耗,特别是能防范腐败的发生,符合廉洁政府的要求;取消街道办事处,让公民办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让政府工作人员更加务实为民众服务,符合高效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因此,从总体上看,取消街道办事处,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大势所趋。 不过,在取消街道办事处朝建设法治政府方向前进之时,我们仍然必须审视各项改革措施是否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用法治政府的标准来衡量改革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例如,在取消街道办事处后,要保持新组建的社区的自治性,新组建的社区的自治组织仍然必须保持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性质,而不能成为另一个政府派出机构,成为“小街道办事处”;必须通过法律来明确社区自治组织承担政府委托管理事项和自治事务的界限和权能,在法律框架下,社区完成政府委托事务,同时政府不能侵犯其自治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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