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原则应该及早推行
2011-09-01   作者:晏庆盛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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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是修订后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的日子,3500元个税起征点(免征额)使得缴纳个税的人数由8400万锐减至2400万,从中受益的主要是中低收入者,政府财政收入则因此一年减少1600亿元左右。不过,相对于今年有望超过10万亿元的财政收入总额,1600亿元只能算是小菜一碟,正如许多专家所言,个税法修订只是税制改革万里长征迈出了第一步,深化税制改革依然任重而道远。
  减轻税负以藏富于民,让税收更加合情合理,自然是民众对于税制改革的最大诉求。要让税收更加合情合理,首先要让税收更加合法,在这方面有一个好消息传来:财政部日前公布的一个意见提出,将结合税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税收立法,按照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原则,逐步将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税收法定”是各国税制的一个通行原则,这里的“法”专指法律,在我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法律。税收是政府伸手向老百姓收钱,这是国家大事,涉及民众切身利益,所以税收应当“法定”,征哪些税、怎样征、征多少等问题,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充分征求民意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法律。只不过,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中国税制的一大特色是,很多税收的依据不是法律,而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税收条例或暂行条例。目前我国税收体系中有几十个税种,但除了所得税、车船税等极少数税种制定了法律,绝大多数税种都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方式确定。比如最近舆论热议的房产“加名税”,所依据的就是《契税暂行条例》。
  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方式确定征哪些税、征多少税,固然有多种历史和现实原因,但其弊端显而易见。其一,政府难免有扩大自身收入、向民众多征税的冲动,这种冲动必须受到人大的遏制,即由人大决定政府可以征哪种税、征多少税。否则,由政府自行确定税种和税额,难免就多不就少、就高不就低,导致民众税负繁重,而太有钱的政府往往不懂得厉行节约。“税收法定”的重要性及其对于减轻民众税负的意义,在去年车船税立法、今年个税修法过程中都有充分体现,让民众感受深刻,倘若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关,两部税法可能不会达致圆满的结果。
  其二,很多税收条例和暂行条例是十几年前甚至几十年前制定的,当时“开门立法”的意识缺失,征求社会意见的程序缺失,导致一些条例和暂行条例的民意含量严重不足,甚至被塞进部门利益的“私货”,其合理性越来越受到质疑。
  其三,有的税收暂行条例“暂行”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实际。比如《契税暂行条例》是1997年制定的,当时住房市场化改革尚未全面推行,个人住房权属转移(加名、赠与)远没有现在这样复杂,现在的“加名税”之争,可谓是老条例遇到了新问题。
  其四,一些税收条例和暂行条例与法律(上位法)规定不相符,条例与条例之间也存在冲突。仍以“加名税”为例,按照《继承法》,继承配偶的房产不需要另缴契税,为什么夫妻之间房产加名、赠与要另征契税呢?这两种情况并无本质的区别。
  制定一个条例或暂行条例就可以向老百姓征税,这种方式不应再继续下去了,将税收条例和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经过“人大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民意关”(征求社会意见)的锤炼,这样的税收才会更加公平公正、合情合理,更能赢得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将税收条例和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可以说是弥补历史欠账,弥补这个历史欠账的关键是决心和诚意,只要有了决心和诚意,很多税收立法的条件就会早日成熟;若缺少决心和诚意,则很多税收立法的条件总也成熟不了。希望在税收条例和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的过程中,“税收法定”原则能够真正在中国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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