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再次调整 改革还要继续
2011-09-01   作者:黄栀梓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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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起,修改后的个税法将实施,月收入低于35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薪族不再缴纳个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将由目前的28%下降到8%以下,从而使个税纳税人数由现在的约8400万锐减至约2400万。专家指出,从我国目前的个税减税来看,受益者主要是中低收入者。中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所以,减税对我国的经济增长,特别是我国目前急需拉动内需的情况下,尤其重要和必要,会起到一定程度的积极促进作用。
  当然,我们也不能对这次调整的效果指望过高。因为此次个税的调整,仅仅是税改的一步,不能期望一步到位。不久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此轮个税修法使工薪阶层个税负担有较大幅度的减轻,但离政府早已确立的建立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目标还相差甚远。因而虽然新个税法实施,但改革还需继续——按既定方针深入推进个税制度性改革。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安体富曾经指出,调整工薪所得免征额是维护分配公平原则的手段之一,但个税改革还应向纵深发展,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引入以家庭为单位来申报纳税。这正需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来实现。
  在我国现行个税制度下,哪怕一个人要养活多名家庭成员,但只要其个人收入超过了免征额,就必须与养活家庭成员比他少得多的人一样纳税,这显然会使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压力很大。据我的了解,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将个税免征额与物价涨跌等经济指标挂钩,实现指数化、动态化调整,早已是欧美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在美国,纳税人可以在以个人为单位与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缴税这两种方式中,自由选择一种“划算”的方式申报缴纳个税;在德国,个税免征额每年都要随物价指数等经济指标做一次微调,以保障公众收入不受影响。这些国家的个税制度相对于我国来说,税负显得更趋公平合理、更趋人性化,在免税额的调整上也显然要更易于操作。
  笔者认为,虽然新个税法的实施将使工薪族个税负担减轻,能对缓解收入分配矛盾产生一定的效应,但要从根本上解决个税税负不公问题,消除个税免征额频繁调整的尴尬,不妨借鉴欧美国家个税制度设计上的一些先进经验,对我国个税进行制度性的变革,将个税“人头税”变为“灶头税”,并建立起将个税免征额与物价涨跌等经济指标挂钩,进行动态化调整的机制。
  在我国,尽管将个税“人头税”变为“灶头税”还存在着大环境、大前提尚待改善的掣肘之处,税收征管机制、手段、技术尚有未突破的“瓶颈”,但是政府早已将建立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作为个税改革的目标,并多次写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说明我国个税制度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道路是必然的趋势。因而无论前行的道路有多么曲折和复杂,有多少困难和问题,我们仍然要始终不渝、克难奋进,使最合理、最人性化的个税征收方式走进国民,构建更完善的财富分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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