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是赠与行为吗
2011-08-30   作者:晏扬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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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地税部门针对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行为征收契税,一石激起千层浪,遭到舆论普遍质疑。作为回应,南京地税部门再次强调征税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执行的,目前除南京外,成都、青岛、苏州、无锡等城市都已针对这一行为征收契税。对于媒体及市民的想法和建议,地方税务部门正在向国税总局反映,国税总局正在着手研究具体意见。
  对于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要缴契税,见诸媒体的评论多是从人情、常理或程序(领导一个电话就征税)的角度予以挞伐,从法律角度提出质疑的不多,或不够有力,大概因为这一征税行为看上去有法可依。征税者未必不懂情理,但为了多征税,他们只讲法律不讲情理,奈何?好吧,我在此也只讲法律,看看这一征税行为是不是真的合法。
  在一拍脑袋就征税的部门看来,房产简单地分为两种,婚前房产和婚后房产,依据《契税暂行条例》,契税征缴范围包括房屋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相当于一方将房产的一部分赠与另一方,所以要缴纳契税。
  但是,现实是复杂的,个人住房的产权性质往往并非泾渭分明,在房价高企的今天,大多数想加名字的其实是“半婚前半婚后”房产:一个人婚前买房,只是付了首付,要还完房贷还得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这意味着,大部分房贷需要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依据婚姻法,婚后无论夫妻两人谁挣钱多,谁实际支付的房贷多,婚后积累的财富均为夫妻共同拥有,婚前房产婚后的增值部分也为夫妻共有财产。很显然,尽管名义上是婚前房产,但房子的大部分其实是婚后购买的,夫妻双方都有份,都是房产的拥有者。既然如此,在房产证上加上夫妻另一方的名字就是理所应当的,既然另一方本就是房产的拥有者,加名字就不是房屋权属转移,就谈不上赠与,就不应该缴纳什么契税。
  婚姻法解释(三)也规定得很清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离婚时需补偿另一方,显然意味着另一方拥有部分房屋产权,否则何需补偿?而且我相信,如果不是一套房子无法分割,司法解释会直接规定离婚时一方需将一部分房屋分给另一方。
  当然,有些房产在婚前已经偿清了房贷,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婚后要求加名字的应该较少。即使加名字,也不能完全说是赠与,因为婚后房产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即使说是赠与,但这种夫妻之间的赠与有其特殊性——由于一套房子无法分割,夫妻双方还要在房子里共同居住,受赠一方无法将一部分房产转变成个人财产,因此,如果非要说加名字是赠与,那也是没有完成、没有生效的赠与。就像一个人承诺死后捐献器官,还签订了协议,但只有等他死后协议才能真正生效,捐赠才能完成。针对一桩尚未完成、实际尚未生效的房产赠与征税,恐怕不符合《契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的本义。想想看,如果夫妻一辈子不离婚,这种赠与就是有其名无其实的,你要征哪门子税?
  综上所述,我认为,对于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行为,应当免予征收契税。退一步讲,即使婚前已还清贷款的房产,婚后加名可视作赠与,也应如一些论者所建议的那样“不离婚不征税”(因为赠与没有生效完成),只有当夫妻离婚、赠与生效之时,才对赠与的那部分房产补征契税。如此,不仅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法规本义,也更加符合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和人们的愿望——清官难断家务事,人家两口子在那里算账,政府却要横插一杠子来收税,真的让人很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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