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来,上市公司高管离职事件频频发生。 巨灵财经数据显示,7月全国范围内共有110家公司发布高管离职公告,其中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所占比例接近六成。8月刚至,离职潮水再度汹涌:仅前4日,离职高管数已达14名。在此次离职风波中,仅占上市公司总量四成比例的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成为离职“大户”。 伴随着中小板及创业板公司的密集且超高市盈率的发行上市,“高管是否会为套现便利而辞职”始终是弥散在公众心中的一片阴云。 在此之前,多家公司高管频繁“出走”的事实,也多次印证了此种担忧。据了解,亿通科技就曾发生过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集体辞职事件;金钼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和总会计师也“碰巧”在同一天公告辞职……除此之外,在岳阳纸业、宝胜股份等多家企业,类似事件也轮番上演。 高管“借故”离职,是否可与“套现”画上等号,成为一个热点话题。目前,虽然各高管的辞职原因普遍集中于人事调动、个人因素、工作需要等“合理借口”,但投资者对此类解释并不买账。质疑的理由除了源自“扎堆儿”辞职的诡异巧合,更源自辞职之后的大量股票减持事件。 对公众而言,相较于数额有限的年薪,套现所带来的一夜暴富应当对辞职者们更具吸引力。 一边是投资者们心惊胆战;另一边是高管们悄然退场,卷铺盖走人。本应有强硬政策制约的资本市场,缘何成了一盘来去自由的游戏?事实上,此次事件亦折射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大弊端:事关职业经理人的种种质疑,已不应仅仅局限于道德领域的思考,应当更多地从制度及法律层面思考。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在职公司高管套现并非易事。《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关于高管套现的时间、数额的这条详细规定,是在职高管套现难以逾越的门槛。 然而,根据相关规定,高管辞职半年后即可不受上述“门槛”制约。正是基于这一背景,部分高管、尤其是持股高管,一经公司上市便纷纷辞职,引来投资者的一片哗然。争议的焦点不外乎一点:即职业经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究竟如何界定,二者的平衡点又该设定在哪里? 对于这一困惑,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仍旧难以厘清其中关系。一方面,目前我国对于职业经理人这一群体,仍缺乏相关法律规范其地位、权利、义务,使其在与资本持有者的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如何保证拥有独立经营权的职业经理人对公司、企业的忠诚度,也是一大难题。 高管辞职套现事件实际上正是这一制度性缺陷的全面展现。无论投资人如何担心辞职是其“减持套现”的前奏,高管们由此获得的丰厚回报,已足够其将旁人眼光视若无睹。 在此之前,就曾有多位学者建议:高管辞职套现问题,应当在《公司法》中做出补充规定,“禁止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董事长等高管在辞职套现后5年内到任何上市公司就职,同时禁止他们在3年内到非上市公司就职”。除此之外,亦有业内人士建议,可规定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1年内,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以加大高管辞职套现成本。 无论建议以何种形式呈现,加大高管辞职套现的风险和成本,是遏制此类事件发生的核心思路。 此外,还应考虑对高管股权抛售规则作适当修订。比如,取消公司高管辞职以后半年就能卖出所有股票的规定,改为仍然必须锁定满3年才能卖出。对其股票买卖作出一定限制,既为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也是向普通投资者传递管理者对企业的忠诚度和信心。 另外,尽快建立相应的淘汰机制,对创业板回归理性也具有重要意义。在淘汰制缺乏的背景下,创业板中的股价泡沫及高管套现必将成为常态。目前,以纳斯达克市场为例,退市制度已被广泛采用。据了解,该市场高峰时有5000多家上市公司,而目前减少了2000多家。在1995年之后的12年间,该市场退市公司数量甚至超过同期新上市公司数量。高淘汰率带来了的竞争压力,不仅并未抹杀市场活力,反而激励其成为全球创业板市场中的领航者。 最后,加强对新股发行的监管力度也具有重要意义。目前高管不约而同“扎堆儿”辞职套现的行为,实则是这一群体对股票及公司市值缺乏信心的表现。创业板的股价动辄在几十元、甚至上百元,倘若不在这一黄金时刻抛出,谁能保证未来这笔财富仍属于自己?在充满泡沫的股价下,高管们将几元钱买进的股票转身抛出,瞬间换来大笔财富,谁又能不动心? 对比海外市场上,新股上市后较之发行价格溢价水平能达到10%~20%已是上线,有限的利润并不足以驱动大批从业者为此放弃职业前景。从这方面考虑,如何通过改善新股的发行体制,使创业板的发行价和股价“接地气儿”,也将对我国职业经理人制度有侧面影响。 由此,对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拷问,除了从道德的角度谴责,还须我们更多地从制度层面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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