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母娘们,这几天心情不会太好。先是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明确婚前一方买的房子不是夫妻共有的财产。本想把女儿名字加到房产证上,不料还可能要交税。 8月24日的《扬子晚报》报道了“婚前房产加名税”,南京表示,婚姻法新解释政策出台后,如果夫妻一方要在婚前房产上加名字,就得按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市场价,征收3%的契税,据称“以前婚前加名不收契税”。市民戏称此举是税务部门“趁火打劫”。 不过,南京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管理处处长已出面澄清:收取契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成都、青岛、石家庄等城市都已针对这一行为征收契税,并非南京首征。且这项税征收多年,只是因为最高法新司法解释,才引起公众注意。 《契税暂行条例》是1997年实行的,不是针对新司法解释。而婚后夫妻一方到房产证上加名字,从法律上说的确就是变更产权,是把房产的一部分“赠与”对方,故要征收契税。 100万元的房子,给生命的“另一半”一半,就得交1万5千元的税,实在心痛。如果真是依“法”纳税,那是公民的义务,本不该如此反弹。可问题是,中国长期以来就是照“章”纳税,而不是依“法”纳税。比如,长久以来,中国的实体税法只有一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由法律规定,也只是近两年的事。新闻中提到的征收“契税”,其征税根据只是1997年国务院的暂行条例,暂行了14年。 具体到适用税率、计税基础、征收范围、免减优惠等,很多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规定,乃至是省以下地方的国税、地税部门自己订出的“土政策”,而不是由全国人大立法统一确定。所以,哪些税要征,征多少,往往是朝令夕改,不相统一的。比如北京就不征收这个“加名税”:若全款购房或者贷款还完,可以直接进行房屋所有权人更名,不需要额外缴纳交易税费。(《北京日报》8月24日)所以,南京地方税务局的官员只能说成都、青岛、石家庄等城市都这么操作的,以壮声势,明显底气不足;所以,最新又改口说,可能还有“缓冲期”。 长期以来,许多税种的无“法”可依,使得税务部门对如何征税、征多少有了事实上的决定权,这明显也与现代社会的“依法纳税”原则相违。 前几天,有一位私企业主在微博上报怨:地税局居然要求他们企业在交税时,还要一并交纳工会费。该企业没有组建工会,要按工资总数的2%向上级工会组织交工会费。税务局征工会费的依据,是大连市政府的一个批复——《关于同意市地税局为工会经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收主体的批复》(其他地方税务局代征工会费也大抵如此)。 如此由税务部门予取予求,税收能否减免,往往就凭领导的一句话,没有全国的统一规定,难免衍生出权钱交媾的问题。税务官员的犯罪,往往就倒在给企业“批”税收优惠上。当本该神圣的税,不是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机构决定,而是由税务局长“批准”时,那么还有多少人会有纳税人的自豪感呢? “婚前房产加名税”的报道,与事实有一定出入,但是背后真问题,却是征税(包括计税依据、减免规定)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撑,往往由各地“土政策”规定,缺乏公信力。从本质上,这与现代国家的税收法定的原则相悖,随着纳税人意识的日益提高,包括丈母娘在内的人民群众越来越不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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