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产证加名征税有待商榷
2011-08-25   作者:余丰慧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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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率先要求对进行婚前房产证加名的房产所有人征收契税。具体征收办法按房屋所有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8月24日《扬子晚报》)
  南京市地税局透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也就是说,夫妻在婚后想对婚前房产加名,就属于房屋权属发生转变。
  但是值得商榷的是,赠予按道理是将一个物体的所有权整体让渡给他人,而婚前房产证加名其实是共同占用而已,并且婚后长期共同使用。而“认房又认贷”的住房限购政策中,这类“婚前房产”仍被视作家庭共有房产:只要一方有房或有房贷,另一方买房也被视作二套房。这样一来,那些在房产证上没落名字的一方将面临既没有房产、又不能买房的尴尬中。因此,能否将加名视作赠予还需要探讨。
  作为一项涉及向大众征税的重大事项,南京在具体操作上也令人费解。没有书面通知,没有执行细则,静悄悄地就实施了。一个民主法制的国家,牵扯向百姓征税这样的事情本该是异常慎重,一般都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广纳民意、通过立法后才能正式实施。有些国家甚至要进行全民公决。我国的税费征收较为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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