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民政部公布《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慈善组织及政府部门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披露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详细信息。民政部相关负责人称,该指引是公益慈善领域第一个信息披露行业规则,今后还有望在《慈善法》中体现。(《京华时报》8月24日) 较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指引”针对性更强,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方式等方面规定更加细致、具体、规范,这点应该肯定。但作为一个指导性文件,“指引”究竟能起到多大的规范慈善信息披露的作用,我表示怀疑。 何谓“指引”?拆分解读就是指示、引导的意思,如对路上的行人给予指引。用“指引”来冠名上述文件,意思再显豁不过,恰如民政部相关官员所说,指引主要是引导性的,并非强制。也就是说,告诉慈善组织,今后信息披露的路该怎么走,至于你要往左走还是往右走,民政部不强制,也不会因为走错了方向处罚你。这样的话,“指引”所能起到的规范作用必然有限,也许还不及《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我注意到,民政部2006年1月颁布的《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规定共有16条,方方面面都作了规定,很详尽。譬如第五条就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信息公布义务人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但实际执行情况又如何呢? 据民政部下属机构中民慈善的一份抽样调查报告称,在经历了汶川地震、南方雪灾等多次捐赠井喷后,近年中国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并未提高。报告显示,约有75%的慈善组织“完全不披露或仅少量披露信息”,42%的组织表示没有专门的信息披露办法,37%的组织没有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更深层的问题,则是披露的程度和方式不被高达90%的公众所接受。(2010年12月3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尤其不可思议的是,《办法》第九条虽然规定了,除年度工作报告外,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公布信息的媒体。但上述抽样调查显示:2010年成立的基金会中心网所收录的信息中,1900多家基金会中没有网站的1307家,占了三分之二。而那些有网站的还有170家页面已经不再更新。(出处同上)可见,《办法》根本就没起作用。 有鉴于此,民政部近两年又陆续下发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慈善捐助信息公示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希望用行政指导文件从上而下推动自愿性披露,但由于行政指导文件位阶有限,对相关领域的表述显得概念化、宽泛化,良好愿望再次成为泡影。 而“指引”仍然沿袭老的思路,希望从上至下推动慈善组织自愿公开,结果可想而知。别的不论,就以信息采集而论,既然有三分之二的基金会没网站,民政部从哪里去搜集他们的信息,又如何去鉴定信息的真假和确保数据的准确。因此,不管你规定如何具体,但下面给你切断了信息来源,还何谈信息公布,何谈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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