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1年元月2日,李某以“从事建设投资可以获取高额利润”为名,多次电话劝小王投资。小王在并不知道李某实为非法集资的情况下,向李某汇款20万元,并由李某出具了收据。过了一周,李某因东窗事发而被查处,小王才发觉上当受骗。现李某因犯非法集资罪,被法院判处刑罚。但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院未对小王的款项作出处理。小王能否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返还投资款? 小王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还款。 由于小王事先并不知道李某之举为非法集资,是在受骗的情况下基于对李某的信任才汇款,目的仅是为了投资分红而非参与非法集资,事后也没有参与李某的非法集资活动,故与李某之间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李某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小王的合法财产利益,小王因而成了受害人。 根据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救济: 一是在刑事判决书中直接判决赔偿。《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但因法院在处理李某的刑事案件时,没有对小王的损失一并处理,决定了虽有此规定但现在已无法通过该途径实现权利。 二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已将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小王的损失并非因人身侵害或毁坏财物所造成,故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三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本案中,小王的损失是因李某的非法占有、处置所造成,客观上也没有得到追缴或者退赔,自然应当允许小王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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