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订别遗忘了被害人
2011-08-22   作者: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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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年后,刑事诉讼法迎来了它的第二次大修。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即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虽然刑诉法二次修订还需经过多重立法博弈程序,方有通过的可能。但媒体早早就总结了这次修订的四大亮点:一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二是近亲属可拒绝作证,三是确保辩护权落实,四是可采取监听等手段。
  我们尚不知道即将通过的修正案会否出现被害人权利保障的亮点。但至少从专家披露和舆论关注的亮点来看,被害人权利保障明显被忽略,或至少是被轻视了。
  我们应当承认,现代刑事司法领域中的诸多进步都是以对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强化为标志的。自贝卡里亚在其巨著《犯罪与刑罚》中首倡罪犯的人权保障以来,关注被告人人权的思想家和学者不断涌现。乃至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被告人本位”在刑事程序法中都位列核心地位。
  毫无疑问,现行刑事诉讼法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上,还存在不少缺陷,急需立法的矫正。加强并改进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入法,近亲属作证豁免的确认,控辩严重失衡的矫正等等,已成法学界的多数共识。新一轮的刑诉法修订将被告人权利保障这一任务列在重要位置,是难得的进步,值得认可。
  但也要看到,被告人权利保障和被害人权利保障,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概念。我们在重视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同时,绝不应将被害人遗忘在暗夜的角落。
  在我们这个民间情绪过于看重“客观正义”,信奉“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国度,宣扬程序正义,倡导对被告人权利保护颇具挑战。但30余年来,学界和媒体知难而上,为不断强化被告人权利保障提供了宝贵的理论普及和舆论环境。而另一方面,近年来,我们更是看到,一些媒体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强调,几有“矫枉过正”的倾向。推动历史进程的荣誉感,激发着他们勇往直前,哪怕与多数民意决裂也在所不惜。
  我们需要在个案中评鉴这些媒体推动力,但必须指出,“程序正义”在本质上并不应偏爱任一方。将被告人的权利绝对化、极端化的观念同样是非理性的。基于社会正义的考量,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更破坏了国家社会秩序的稳定。减轻被害人的痛苦,弥补其损失,矫正被破坏的正义,是正义的应有之意,也是刑事司法的价值追求。
  比如在一度轰动全国的陕西邱兴华故意杀人案中,媒体对被告人邱兴华的关注远甚于被害人,以致邱兴华家属收到的社会捐款,远远超过被害人家属。而后者本应得到更多的司法关注和社会关注。
  近期的一些影响性诉讼,同样浸泡着被害人或其家属的泪水。云南李昌奎案、赛锐案、桂林梁勇案,这些恶性案件的被害人家属,一方面在诉讼过程中被制度排斥(如二审庭审不通知被害人家属参与,二审判决法院也不予送达被害人家属等);另一方面,被害人家属即便能够赢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得不到赔偿的执行,饱尝失亲之痛的被害人家属,还要承受得不到赔偿、甚至无法实现司法正义又缺乏有效救济管道的痛楚。这些也同样是刑诉法二次修订不容回避的紧迫问题。
  我们既不能绝对避免自己成为嫌疑人,更不能避免自己可能成为被害人。强化被害人权利保障,和强化被告人权利保障一样,都是推进每一位公民的人权保障。期望刑诉法二次大修不要厚此薄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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