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同意了吗
2011-08-18   作者:王学进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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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财政部同意北京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新京报》8月17日)
  征税收费没商量,这是我们这里的老传统。前不久,全国人大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广泛征求纳税人意见算是个例外,常见情形仍然是此次北京开征地方教育附加那样,仍由政府单方说了算,而不是由纳税人说了算。既不提供征税的法理依据,也不解释按2%征税的理由,更不说明征来的钱用在哪里。
  为了弥补教育经费不足,所以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这理由听起来很冠冕堂皇。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嘛!政府将征收来的地方教育附加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纳税人好意思说“不”吗?有权利说“不”吗?有的。《物权法》在法律意义上规定公民享有财产权,个人和企业的薪金、利润均属于其专属的私产,任何人和单位均不能随意侵占和剥夺。即便是地方政府以发展教育为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在没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也是不被允许的,否则就构成侵权。
  在封建时代,上至统治阶级下至平民百姓,头脑中只有“皇粮国税”的概念,认为国民向国家纳税是天经地义的事,根本不顾及我缴纳的税金被政府用在什么地方,用得是否合理。也就是说,他们只知道纳税义务,而不知纳税权利。此种只强调纳税义务不提倡纳税权利的现象至今都无多大改变。我国宪法只有一条关于税收的条文,即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但没规定纳税人应享有哪些权利。因此,政府在征税问题上,仍然恪守税收三性,即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缺乏征税须经纳税人同意授权的宪政理念。
  征税为什么要征得纳税人的同意、许可?道理很简单,因为公民向政府缴纳税收,是在向政府“花钱”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在这点上,纳税人与政府事实上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我出钱,你服务。我出的钱越多,你的服务质量和提供的公共产品就应该越高、越丰富,反之亦然。说白了,就是你多收我一分钱,就要为我多提供一份服务。用李炜光先生的话说就是,税收既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所获得的报酬,也是公民购买政府服务的价格,而税收负担的高低则主要取决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很像是市场上的交易者,体现的是一种利益交换、平等互惠的关系。
  最近,有关北京市教育系统的热点新闻有两条:一是去年北京市教委以1.34亿元高居“三公经费”总额榜首;二是海淀、朝阳和大兴将有24所打工子弟校面临拆迁,涉及在校生1.4万人。在这当口,传来北京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消息,不免让人心生疑窦:多收取的三四十亿元教育附加能保证专款专用而不被用作“三公经费”吗?这笔钱能否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譬如解决民工子弟上学难的现状吗?在没弄清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换上我是北京市民或企业主,我要对上述征税方案说“不”。
  哈耶克说:“在税收这个领域,政府政策的专断趋势比其他领域更为凸显。”此种情况在我们的社会表现得尤其明显,必须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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