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国税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消息称,有人盗用该局的名义发布了一个子乌虚有的“47号文件”。 这份虚构的文件,前几天还能在一些媒体上看到,内容是发现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会“税前收入高一块,税后实际所得可能会少很多”的现象。该文件还声称,国税总局将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采取两套计算办法,用以弥补这种制度上的漏洞。 说实话这有点异想天开。因为只要个税是按照收入差别、从低到高分级排列,并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的,这种“税前收入高一块,税后实际所得可能会少很多”的税负不合理现象就肯定会存在。 但这不是数学计算导致的结果,因为不是数学计算方式决定个税征缴的原则、目的和方法,而是个税征缴的原则、目的和方法,导致了这种数学计算方式。 中国的个税征缴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一样,原则上都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进行操作的,其首要目的很明确,意在调整收入差距,并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压力。超额累进税率的确能让收入高的人多缴税,根据不同的收入差距实施累进税率,直观地看效果很明显。比如月收入1000元和月收入10万在中国就明显不同,前者不纳税,而后者累进7次后,差不多有接近一半的收入是按照45%的税率缴纳个税的。 但和所有制度一样,有一利就会有一弊。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象的级次分出了收入高低的区间,也就导致了个税的计算比实施单一税率的其他方式相对复杂了很多——比如超额累进税率实际上就包括了多次边际税率的计算,和平均税率一目了然不同。 我国是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缴个税的——其中月收入3500元以下不缴税;而第一级是月收入3500以上到4500元(纳税额为1500元)的,税率为3%;最后一级差为80000元,税率为45%。但在这个最终相差15倍的分级过程之中,不仅相邻的级与级之间税收负担明显不同,即便是同一级内也很容易产生相对的不公平。 道理简单,纳税除了光荣之外,是还有痛苦指数的。如第一级收入4990和第二级5100税负差别不大,但税负压力就可能放得很大。因为前者只要缴纳44.97元的税,可后者就需要缴纳65元,后者承担税负是前者的1.445倍,收入却只比前者高0.022倍,税负痛苦指数岂无变化?假如他们在同一个城市的同一个公司,你很难说这种不合理,就一定不会演变成某种对税负压力的不满。 但这还只是目前的状态。个税的计算未来可能会越来越复杂。道理简单,因为目前采纳的税基基本就是针对工薪阶层的工资和奖金。而在可见的将来,即便工薪阶层的工资收入也会包括不同形态——既有固定收入和奖金,还会有股权激励及股权激励带来的分红等等。这些收入如何核定为基本的税基,又是否会存在实际的退税奖励(有些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时其税收优惠政策就有个税的减退税)?凡此种种都意味着,将来个税计算方式会越来越复杂。对此要未雨绸缪的话,只能老话新讲,强调制度透明性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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