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有”,岂能罚酒三杯?
2011-08-16   作者:舒圣祥(媒体人)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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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报道,国家电网公司15日公布“公车改革”事件调查处理结果,认定安徽省电力公司存在超范围配备公务用车及“公车私用”现象,决定给予安徽电力公司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并降职。同时,公务自驾车辆已全部清理完毕。
  安徽电力假借“车改”之名,以“节约管理成本”的怪异逻辑,堂而皇之给全系统约300名副处级以上干部配备公务自驾车。舆论一致认为这是一种赤裸裸的变相侵吞国有资产以权谋私行为;可是,这个事件最终给出的事件定性,却只是超范围配备公车以及公车私用。换言之,如果免费配公车的范围不是那么大,而是至少搞点形式主义的公车私用控制,那么安徽电力的“车改”大概还应算是很成功的。
  因为,对于安徽电力所自称的“相比聘请专职司机,干部免费自驾公车节省管理成本”,国家电网似乎并未否认。
  既然事件定性不是以权谋私,不是侵占国有资产,不是贪污腐败,那么处理起来当然与国法无关,只违纪不违法,党纪政纪处分即可。这其实是一个老惯例了,成品油里无辜增加了天价茅台成本,惩罚是罚酒三杯,鲁广余被降职使用;高价电里非法添加了公车私有化成本,惩罚仍然是罚酒三杯,主要负责人被降职。虽然很多法律条款里都写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现实中,“构成犯罪”似乎高到无边,国字头企业高管们只要是“众乐乐”集体腐败,绝无违法犯罪之虞。
  彼时,安徽电力公车门刚刚曝出之时,国家电网曾表示,“如发现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规定处理和纠正,并将结果公布社会。”那么,公众当然要问:给予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并降职,究竟是按照什么“规定”处理的结果?该“规定”能否全文公布,还是像故宫的《藏品管理规定》一样属于内部机密?此外,所谓公务自驾车辆已全部清理完毕,又是如何清理的?那些公车如今是谁在使用,购车款是否还是“全民股东”埋单?另外,媒体随后还曝光了安徽电力为员工违规集资建房,国家电网为何没有同步调查处理?
  罚酒三杯式的处理,名为惩罚,实则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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