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信息公开尚需法律问责
2011-08-16   作者:新京报社论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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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3日,最高法院对外正式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该解释共有13个条文,出台目的是要“全面规范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是由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是一种新型案件,直接的法律依据不多,也非常原则,导致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经常面临无规则可依、标准难统一等问题,迫切需要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和规范。为此,经过近三年的深入调研、反复修改和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这部司法解释。
  但从“规定”出台的时间表上看,显得十分不寻常。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2009年11月2日,最高法院公布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2010年12月13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现在的这份“规定”。很少有一份司法解释,在通过之后还要“雪藏”八个多月之久。可能的原因在于,“规定”虽已通过,但公开和实施的时机还不成熟——如政府预算公开改革,还跟不上民众的要求等。
  事实上,这也是“规定”实施之后,地方法院仍将要面对的棘手难题。
  近三年来,以申请地方政府信息公开遭拒而将政府告上法庭的公民,并不罕见。但最终得以开庭并胜诉的个案,却是凤毛麟角。于是乎,坊间对成功率极低的政府信息公开之讼取了个别号,叫“玻璃门”,喻义“看得见,走不通”。“规定”能否打破这道“玻璃门”,仍然有待观察。
  从法律上分析,摆在政府信息公开之讼面前最大的阻碍,就是对“不公开范围”的判定。应当承认,“规定”在这方面还是有些进步的。比如,原“征求意见稿”将“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列入应认为属“不公开范围”之内。此“三安全一稳定”表述模糊,曾引发舆论的强烈质疑。此次“规定”中已无“三安全一稳定”的表述。
  但总体看来,“规定”在“不公开范围”的界定上并未超越“条例”。“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的矛盾仍然凸显。舆论期待司法机关能够取代行政机关,对涉讼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进行司法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和“条例”一样,“规定”也仍然需要解决责任机制缺失的问题。当政府部门不按“条例”公开应公开的公共信息,却无须担责,又怎能促使政府部门主动公开公共信息;当法院不按“规定”受理应受理的信息公开之讼,也没什么法律后果,又怎能确保法院不看被告(行政部门)的眼色行事。
  以此看来,“规定”将如何促进政府信息公开,还有待个案的检验。“规定”本身,也有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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