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或逾期未答复的,可向法院起诉,这是近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透露出的信息。
虽然只有13个条文,《规定》的出台却经历了近三年的酝酿,如同当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过程一样,带有激烈的利益博弈痕迹。即便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公民信息公开的诉求与政府部门利益的惰性之间的冲突,依然是建设阳光政府、透明政府道路上的“主旋律”。
在有限的行政立法推动下,政府信息公开迫切需要外在力量介入,司法乃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由于《条例》本身存在诸多模棱两可之处,对于信息公开的范围往往由行政部门自行解释,实践中司法机关因为各种原因,对于送上门的此类案件常有“烫手山芋”之感,有的甚至迫于行政压力干脆不予受理。在此背景下出台司法解释,统一各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规则和标准,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从《规定》内容看,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受案范围,更突出了政府部门的举证责任,其目的无疑是为遭受闭门羹的相对人提供畅快的司法救济。但这一目的的最终实现,有待于破解当初立法时遗留的难题——如何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如此才能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法律义务,并在义务未依法履行时及时给予司法监督。《规定》明确了5类具体受理案件,这将对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对公民的申请直接回复产生积极影响。
但我也注意到,司法解释在设定受案范围时采取的是列举式,其优点是清晰明确、针对性强,缺点则是存在挂一漏万的可能。当《规定》中的5类案件无法囊括所有情况时,那些尚未预料到的案件又该如何处理?这可能影响到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范围,也易缩小司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的广度。
又比如,《规定》吸收公众意见,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三安全一稳定信息”和“过程信息”的分类,以是否涉密作为信息公开与否的判断标准。现实中,一些政府部门就是动用“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解释权,来应对公民知情权的诉求。删除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有助于避免扩大性的任意解释。但对于如何判断“是否涉密”,如何防止出现将三公消费定为秘密的现象,同样需要仔细思量。
总之,司法要想为公民提供充分的救济,形成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倒逼效应,面临的要害问题是如何打通受案范围的瓶颈,当更多的案件进入司法审查,政府才会在阳光透明的征途上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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