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房新规定要尊重形式理性
2011-08-16   作者:彭兴庭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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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一公布,立即引发了网络男女的口水仗。不少网友认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
  目前,争议主要集中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而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的最核心的要素是什么,是形式理性。这个概念来源于社会法学派的泰斗马克斯·韦伯。所谓形式理性,意味着的是“在事先制定好的一般性规则基础上做出决定”,法律的形式化“要求法律规范的严格性和法律体系完整和谐性”。在韦伯看来,形式主义是一切现代法律的重要特征,而中国之所以没有走上理性资本主义,其根由就在于中国缺失具有形式理性特征的法。
  与形式理性相对应的概念,是“实质理性”。现在,在有关《婚姻法解释三》的“口水仗”中,诸如“对女的太刻薄”,“太大男子主义了”,“可以打击骗婚现象”等等言论,都是从“实质理性”的角度出发的。大家站在各自立场,“设身处地”地认为应该怎么怎么样。这种场合之下的观点,往往带有深刻的个人烙印,即在自己假定的条件下,表达者将强烈的感情色彩带入观点的描述中。
  目前,《婚姻法》第十七条有关“共有财产”的规定,与物权法似有冲突,在我看来,这是争议的根源所在。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确定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如此看来,未登记的夫或妻是否还能取得房屋的共有权就成为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但是,从个人的角度,笔者仍然认为,“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更产权归属的必经程序,这种“形式理性”,婚姻法是应该遵守的,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婚姻法与其他法律体系的完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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