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案的系列判决令人“提气”不少。要真正维护食品安全,还公众一个放心的“饭碗”,舍法律发力,并无他途。 据新华社报道,8月9日,河南获嘉“瘦肉精”案第二批7名被告人以“非法经营罪”一审获刑1-10年并处罚金;次日,第一批被告的二审结果出台,维持一审中对5名分别判处的死缓、无期和有期徒刑裁决,对3名因“玩忽职守罪”所获的6年、5年有期徒刑裁决。至此,“瘦肉精”案共有15人受到刑罚制裁。 和以往类似案件相比,此次“瘦肉精”案的系列判决令人“提气”不少:主犯、从犯和负有相关责任的公职人员均受到相应处罚,令“瘦肉精”流毒肆虐、威胁民众食品安全的各个责任环节均“招呼”到位,给了公众一个及时的交代。 更引人关注的是,对此次“瘦肉精”涉案的被告人,法庭给出的量刑显得较为严厉:主犯中有1人死缓、1人无期,3名因“玩忽职守罪”负案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人员,最低量刑也达5年,第二批判决的从犯中,除1人因情节较轻,判处徒刑1年、缓刑2年及罚金外,量刑也都在5年以上。 长期以来,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屡打屡犯,层出不穷,以至于民众人心惶惶,甚至惊呼“找不到可以放心吃的东西”,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法律发力不够,惩处力度偏轻,涉案人员所付出的代价,和其造假、掺假所获得的利益不成比例,高举轻放般的惩处非但不能起到应有的法律震慑作用,反倒在客观上令其他造假者有恃无恐,令社会食品安全问题久治不愈。 希望“瘦肉精”案的司法过程,能成为今后惩办类似案件的标杆。要真正维护食品安全,还公众一个放心的“饭碗”,舍法律发力,并无他途。 但还应看到,性质、影响力、危害范围相近的食品安全案件,法律惩处力度往往宽严轻重不一。此次对“瘦肉精”的审判,司法机关对主犯适用了最高判决可达死刑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从犯和涉案公职人员分别适用“非法经营罪”和“玩忽职守罪”,但其他一些地方的食品安全案件,是否都下此“重手”了? 有关方面可考虑完善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条款和法律解释,从而减少类似案件惩办力度的波动。如此既可减少量刑裁决中的随意性,也可堵塞某些人上下其手的渠道,更可在很大程度上平息社会的争议。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从来不是小事。此前一些食品生产商有一种错觉,认为只要吃不死人,或者立即吃不死人,就不是什么“大事”,法律也不会拿他怎么样。此次“瘦肉精”案的法办,应能扭转这一害人害己的观念。 近期,公众还是频频在媒体看到一些食品企业被曝光安全生产问题,这一方面说明当前行政监管存在疏漏,另一方面也和企业违法成本过低相关。如有关法律人士所言,对待食品安全问题,“不严厉执法,就既不能治标,也不能治本。”执法施“重典”,民众的餐桌才有可能变得“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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