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的支出活动过程,是寻租与腐败的高发地带,越是财政公共支出多的地方,越容易发生寻租与腐败行为。这种现象在不同体制、不同制度的国家都存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治理对策就藏在现象之中。
财政支出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难以察觉和治理的腐败难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设租寻租与腐败者合谋
我们要从经济的角度分析人的行为,而不是从道德的角度分析人的行为。政府官员也是人,经济需求的动机是始终存在的和强烈的,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对他们也是适用的。他们满足经济需求的正当途径是公薪,尽管他们不能像其他老百姓那样可以光明正大地在市场上寻求利润,却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在权力场上寻求租金,获取经济收益,特别是当他们手中握有大量的钱要花的时候,或者可以决定巨额资金去留的时候,其寻租动机就愈加强烈。一方支出就意味着另一方获得收入和利润,给别人创造出收入和利润自己也要有所回报。这样简单的市场规则老百姓明白,官员们更明白。但是老百姓只能把这样简单的市场规则应用到市场上,到市场上创收,而不能像政府官员那样,可以通过权利市场,实现“政治创租”,即通过手中权力,为他人创造利润,并以此诱使他人“进贡”,获得租金收入。我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可供寻租的租金总额就高达几千亿元。租金愈多,寻租动机就愈强烈,发生寻租行为的可能性就愈大。
另一方面,众多租金购买者跃跃欲试,数不胜数。一方面有卖租的动机,另一方面有买租的愿望,买卖双方你情我愿,共同获利,交易由此促成。财政支出活动中存在腐败的第一个难题是,卖租和买租双方合谋,瓜分财政资金。由于是合谋,双方愿意,双方获利,形成共同利益关系,所以这类寻租与腐败问题难以察觉,难以破获。
(二)卖租和买租者越来越隐蔽,越来越有合理合法的外衣
自凯恩斯的具有强烈干预主义倾向的经济学问世以来,政府干预经济就有了合理的理论依据。从积极的角度看,这有利于纠正市场的失灵与缺陷,问题是政府干预也有失效的时候和失效的地方,这成为政府官员借政府干预之名,行寻租活动的合理口实。正因为如此,政府官员在财政支出的过程中发生的设租寻租活动很难被发现、很难被辨别、很难被处理。比如,财政给企业的挖潜改造资金,每年占财政支出约3%左右,少说也有几百亿,够条件享受这笔资金的企业很多,给谁?不给谁?给多少?官员在此设租寻租活动的空间很大。“跑部钱进”的企业,为了获得这笔资金,也以“要政策”为名,实施集体的“名正言顺”的“进贡”。再比如,财政的基本建设支出每年占财政支出的10%以上,这几千亿的资金,在哪个地方立项?立多少项?多大金额?项目给谁施工?都是有一定的合理的调整空间和伸缩余地的。资金和项目给谁就有给谁的理由,不给谁也有不给谁的理由。所以,在不违规的前提下,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在能够打“擦边球”的情况下,寻租者想“照顾”、敢“照顾”任何人。“照顾”谁不“照顾”谁的关键,是看获得租金的多少和安全程度。“照顾者”和“被照顾者”都有“理由”瓜分财政资金,这类寻租与腐败行为,常常是集体的、合谋的、介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的,甚至有合理合法的外衣,难于察觉难于识别,成为腐败的升级形式,有人称之为“灰色腐败”和“白色腐败”。这些年,由于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反腐败斗争力度的加大,明目张胆、以公权谋取一己私利的“黑色腐败”在减少,“灰色腐败”和“白色腐败”在悄然增加。就其危害而言,后两者的危害性更大一些。
公共选择理论代表了一种对政府行为的悲观观点,实际情况也可能如此。政府官员是有一己私利的“经济人”以及现实中寻租现象的大量存在,使人们认识到政府官员并不是一心一意地要增进公共福利的单纯公务员。这种看似悲观的观点,反倒为有效预防和真正治理寻租与腐败的难题提供了经济对策。
(一)提高寻租与腐败行为的成本,降低寻租与腐败行为的收益
在提高成本方面,最重要的是加大惩罚力度。一是有针对性的惩罚,即寻租与腐败者最想得到什么、最怕失去什么,就用什么作为惩罚。二是提高惩罚等级。升级原有的惩罚等级,加大寻租腐败者的成本。这里存在的不足是事后处理,而不是事前预防。如果要起到事前预防的作用,可行的办法是让有关的“成本条款”尽人皆知。
由于寻租与腐败的收益难以确定,因此在降低收益方面的建议只能是租金价值总量的控制和减少。比如改革开放初期计划内和计划外的商品价差租金非常高,有两千多亿元,因而这一时期的寻租与腐败行为发生在这个领域最多。如今基本不存在商品价差租金了,这里的寻租与腐败行为也就没有了收益,自然消失了。现在,哪里的租金价值大,可以通过市场化的办法把那里的租金降下来,可供寻租的租金总量降下来了,整体的寻租与腐败收益也就降下来了,寻租与腐败行为也自然减少。从另一角度看,收益的下降也意味着成本的提高,这样又进一步抑制寻租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通过减少供给来抑制需求
可以从哪些地方减少供给呢?一是尽可能减少“吃皇粮”的人,“吃皇粮”的人越多,具备寻租与腐败条件的人也就越多,发生寻租与腐败的概率也就越大。二是减少政府组织层次,虽然寻租腐败行为与政府组织层次多少没有必然联系,但相对来说,政府组织层次越多,官员干预的层次也越多,多一个层次干预就多一分寻租与腐败的可能。三是如前所说减少租金总量。通过这些“减肥”措施,能够一定程度地减少寻租与腐败行为的供给。
(三)靠法律制度而不是靠觉悟和道德来对待政府官员
西方的历史文化和市场经济发展史使人们对政府及其官员抱有审慎甚至是怀疑的态度。如西方文化认为人是有原罪的,因此需要随时改造与恕罪。西方自亚当·斯密以来,在经济与管理上就把“经济人”假设作为理论基石。而我国的“性善论”一直占统治地位,认为应当充分相信人,要“用人不疑”。在现今的经济社会中,只有把政府看做是有可能失灵的,才有可能建立一个不失灵的政府;只有把政府官员看做是可能随时随地利用职权寻租的“经济人”,才有可能真正建立起法制严密、依法行政的公务员队伍。将政府官员看做“经济人”的主要要求和内容有:
1.建立有效的普遍的制约机制和制度。制约机制要既能约束政府行为,又能约束政府官员的行为。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愈是在那些政府参与和决定经济资源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环节和程序过程里,愈需要建立约束机制和制度。哪里的财政资金多哪里就是建立制约机制和制度的重点。
2.要建立广泛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不对称是寻租与腐败者敢于铤而走险的重要原因。由于信息不对称,合谋的寻租与腐败行为难以察觉,“灰色”和“白色”的寻租与腐败行为难以辨识;由于信息不对称,寻租与腐败行为被发现被查处的概率大大降低,即降低了其成本和风险,助长了寻租与腐败行为。政府的公开采购制度,各种听证会和招投标制度,都是行之有效的国际经验,不仅要学习借鉴,而且可以延伸到更多领域和更深层次。经济市场的信息公开,能够防止内部人控制;政治市场的信息公开,可以抑制寻租与腐败行为。
经济分析告诉我们:有财政资金活动的地方就有设租、寻租的人群,不管是政府官员还是非政府官员,他们都有这样的潜在动机,这种潜在动机的具体表现,就是合谋的难以察觉、难以辨识、难以根治的寻租与腐败行为。这是世界性的问题,其根治办法有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然而落实和执行这些办法的,却仍然是政府及其官员,如何防止和避免制度制定者的寻租腐败行为,仍是需要我们不断探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