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正式公布了关于改善中心城区交通状况的“工作措施”,但从具体内容来看,它更像是“不工作措施”。盖因城区治堵,讨论已久。原来有过一份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2015年以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现在这个规定完全删除,变成“积极采取措施”,严格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如果工作措施就是“积极采取措施”,那还不如直接叫“不工作措施”好了。 与此类似,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征收拥堵费”,现在改为“运用经济杠杆调节交通流量”,也是把明确的措施改为抽象含糊的原则。而原来规定到2015年公交出行占机动车出行比例70%的目标,现在也调低为65%。总之,这个专门为了治堵而提出来的工作措施,既不限制私家车,也不减少公务车;既不提高公交出行比例,也基本上不增加收费的种类和水平。换句话说,所有讨论过的治堵思路(不论对不对),基本上都不见采纳,只剩下加强规划与修路等常规套路。名曰工作措施,实际上这也不搞,那也不搞,那不就是“不工作措施”吗?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个消极的方案呢?我同意这样一种解释,就是政府不愿意对自己设限,因此也不敢对社会设限。这就相当于一次交易,我不限制你的私车,你也不要限制我的公车。换句话说,通过降低城市交通问题的争议热度,避免把矛头引向政府公车制度改革方面来。因此,与其说这是在治堵,不如说这是在完成一次议题切割,将公车改革问题从交通议题中切割出去。 然而,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看,这样做的代价,反而是将问题复杂化,而不是清晰化,从而使得治堵的前景更加不明朗。科学的决策方法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要求将“结构不良”的问题,努力转化为“结构优良”的问题。当一个问题的边界开放、各种变量不受控制的时候,问题就是结构不良的。反之,边界清晰、变量较少且受控制,问题就是结构优良的。 公车数量庞大以及公车私用,是影响城市交通状况的一个变量。这不仅是指公车占用道路资源,而且指一种心理作用。人们广泛认定,大量公车的存在代表了一种特权和不公平,从而降低了人们配合交通管制的意愿。现在按照广州市的方案,“积极采取措施”管理公车使用,这无非意味着公车的数量与使用状况,要依赖于另外一个过程和另外一套指令。事实上从具体行政过程来看,公车的改革与否,取决于无数个部门的博弈,有无数个决策者存在。这就是说,公车作为一个变量,其变动情况不受控制。 在城市化进程中,私家车高速增长将是明显的趋势。但是具体的增长态势,也取决于很多因素,包括政府对支柱产业的追求、产业本身的发展速度、市民的购买意愿、住宅小区的分布等等,甚至包括中国人对于汽车的心理文化寄托,以及尚未定型的驾驶习惯与出行习惯等等。总之,单就公车与私车两个变量来说,问题已经是结构不良的,因为边界开放,影响因素太多。 这是城市治堵问题上的政府治理困境。从决策方法角度来说,一个治堵方案,应当努力于将结构不良的问题转化为若干个结构优良的问题,才有可能谈到工作措施。而要做到这样一点,不但要求有好的方法,而且首先要求有坚定的政治决心与价值排序。 从这个角度来看,必须把政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作为一个优先问题来解决。我赞成较为激进的方案,除了必要的保留,应当逐步并尽快地取消公车。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将给公众一个清晰的信号,就是政府将与市民一起,平等地面对交通拥堵困境,并下决心解决。如果像现在这样,在公车问题上,政府宁愿背着沉重的财政包袱和内部监管包袱不肯放下的话,它必定投鼠忌器、财力不济、找不到政策工具,同时严重缺乏公信力。最终在公共管理方面,一定会表现为措施软弱、立场暧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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