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9月1日起施行。个税法将根据此决定做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新的个税起征点将上调至3500元。 此轮个税修法使得工薪阶层个税负担有较大减轻,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个税制度设计不合理形成的税负不公、免征额需要频繁调整等深层次问题,离“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个税改革目标还相差甚远。因而改革不能因此而“歇脚”,而应该按既定方针深入推进个税改革向纵深发展,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引入以家庭为单位来申报纳税。 在现行个税制度下,哪怕一个人要养活多名家庭成员,但只要其个人收入超过了免征额,就必须与养活家庭成员比他少得多的人一样纳税,这显然会加大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压力。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将个税免征额与物价涨跌等经济指标挂钩,实现指数化、动态化调整,早已是欧美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在美国,纳税人可以在以个人为单位的申报缴税与以家庭为单位的申报缴税这两种方式中,自由选择一种“划算”的方式申报缴纳个税;在德国,个税免征额每年都要随物价指数等经济指标做一次微调,以保障公众收入不受影响。 笔者认为,此轮个税修法将使工薪族个税负担减轻,但这只能对缓解收入分配矛盾产生一种局部的、短期的效应,也只能是权宜之计而并非治本之策。与其频繁地调整个税的免征额,还不如综合借鉴欧美国家个税制度设计上的一些先进经验,对我国个税进行制度性的变革,将个税“人头税”变为“灶头税”,并建立起将个税免征额与物价涨跌等经济指标挂钩,进行动态化调整的机制。 在我国,尽管将个税“人头税”变为“灶头税”还受税收征管机制、手段、技术等制约,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作为个税改革的目标,已多次写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十五”规划到“十一五”规划,再到“十二五”规划,都有相关表述,这说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目标不可逆转。无论技术上有多么复杂,这样一个在全球范围内被反复验证为最合理、最人性化的个税征收方式,一定要努力引进并使其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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