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淮晨报》报道,近日,合肥市安监局下发紧急通知,要求企业履行“高温责任”:一、日最高气温超过35度,中午12时到下午4时,应停止露天作业;二、日最高气温超过37度,一天干活不能超过6小时;三、日最高气温超过40度,又无法使工作场所气温降低到37度以下时,应当停止全天工作;四、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工作,除正常工资外,每天应当发放不低于10元的高温补贴。 合肥市安监局下发的这份紧急通知,不仅非常及时,而且相当明确。什么样的天气称高温天气,企业应当履行哪些“高温责任”,劳动者应当得到哪些高温福利,恐怕可以说是一清二楚,企业领导包括那些露天作业的现场指挥,都不会对此产生岐义或误读。其实,这些规定并不是今年才制定的,去年前年甚至更早的那些年,也都有这样的规定。然而据调查,真正在露天作业的建筑工人(其中主要是农民工),大多都没有享受过这样的高温福利,甚至根本不知道还有“高温补贴”一说。因为让劳动者在高温期间停了工,就会影响施工的工期;给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就会直接影响老板的收入。因此,仅靠一纸通知,企业未必会认真履行“高温责任”,劳动者也未必能真正享受通知规定的高温福利。 当然,紧急通知在规定企业“高温责任”的同时,还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然而以笔者之见,与其劳动者事后投诉,不如执法者主动出击,在高温期间到正在开工的工地上走一走、问一问、查一查,看看这些企业是否履行了“高温责任”,因为事后投诉,即使劳动者胜诉,那高温福利也只会变成干巴巴几张人民币的“高温补贴”。而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在高温时期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作息时间,才是企业最重要的“高温责任”。 为了让劳动者都能享受到高温福利,督促企业履行“高温责任”的执法者不能怕高温。否则,高温福利还会成为水中月、镜中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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