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亟待加强
2011-07-26   作者:张炜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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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媒体指出,银行理财产品到期业绩及产品说明书的披露,在不少上市银行存在严重的缺陷。一项统计显示,上半年,银行理财产品到期8000多款,其中有1000多款产品未公布到期收益。
  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不足,是一直以来存在的问题。如果投资者想要了解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及产品说明书,可发现多数银行“犹抱琵琶半遮面”,在其官方网站上难以查找到充足的信息及数据。就连专门提供银行理财产品服务的数据服务商,也反映采集理财产品的运作数据有相当的困难。到银行网点咨询理财产品,同样存在产品信息披露不充足的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判断力,导致产品购买的盲目性,给销售误导提供了“温床”。
  监管部门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不是没有要求。中国银监会2008年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充分履行银行责任,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其中,要求银行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账单、市场表现情况报告、收益情况报告以及向客户提供收益测算依据的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充分保障客户金融信息知情权。银监会在2011年6月底发布的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
  在实践操作中,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令人难以满意,银行业人士对此的辩解之一是监管不具强制性。若按正在征求意见的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理财产品的披露仍可能不到位。该《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这意味着信息披露方式属于银行与投资者间的约定,而其他投资者不一定能够掌握。
  银行业人士的另一种辩解是银行理财产品数量庞大,每一款都进行公开披露的工作量非常大。其实,银行理财产品的数量虽然很多,可如果选择在其官方网站披露的话,技术上不存在任何障碍。对于一款产品发行动辄募集资金过亿元的银行来说,披露相关信息是份内的工作,是一种应尽的责任,岂能以麻烦来作为托辞?由此带来的工作成本,也应是任何一家银行都能承受的。
  证券市场规范的重中之重是加强信息披露,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同样如此。投资者本来就在各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再受制于信息不对称,被银行“忽悠”的可能性肯定增加。近年来,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引发的投诉与纠纷不断,大牌银行不断卷入其中,根源之一是信息披露不到位。正因为信息披露的含糊,销售员可以蒙骗投资者,投资者被忽悠了也没人察觉到。假如有更多理财产品投资失败的记录被公布,且投资者可以很方便地查询,银行恐怕对其产品开发及产品宣传都会更加谨慎。
  正在征求意见的《销售管理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如果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没有实质性的加强与提高,投资者今后还会吃亏。因而,有必要趁着该《办法》征求意见之际,对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提出更严格的要求,从根本上改变目前信息披露及披露程度过于随意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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