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拟在部分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统一进项税抵扣率和销项税征收率。此举将大大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据7月25日《上海证券报》) 目前,我国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主要原材料的购进普遍按13%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抵扣,但在销售产品时则按17%的增值税率征收销项税,“高征低扣”使农产品加工企业多承受了4个百分点的增值税税负,而普通工业企业是征17%抵扣17%。 现在,统一进项税抵扣率和销项税征收率,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意义非常重大。 第一,大大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有报道称,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平均税收负担在7%-8%之间,远远大于一般企业2%-3%的平均税负。调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之后,则有望解决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高于其他企业的现象。 第二,解决税制不公平调节的现象。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作为原材料,由于增值税对农产品实施免税(实质上是对农业生产者免税,而非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免税),规定只能按照13%的税率抵扣,造成税收调节的不公平,给农业生产者免税的负担一定程度转嫁给加工企业(4个百分点的差距就是转嫁的税负)。 第三,提升农产品加工提高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快速发展。我国作为传统农业大国,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和9亿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报道,2010年,全国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已突破10万亿元,规模以上企业从业人员达到2500多万人,其中吸纳农村劳动力1500万人以上,农民直接增收2800亿元。 但是,改革《意见稿》透露的信息是,目前只对“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和食用植物油加工行业”进行试点。这将使得这一政策效果大打折扣。应该将这一政策在所有农产品企业实施,比如馒头生产加工企业等,则有利于实现整体突破。 同时,加强对农产品价格企业的税收政策扶持,也不能仅靠调整进项税额这一项,目前还有许多税收政策需要调整,比如降低增值税基本税率,将“馒头税”(农产品典型加工企业)等降低到13%或者更低。推进物流行业税收负担,尽最大限度减少重复征税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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