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4日,英国《卫报》头条爆料,英国老牌报纸《世界新闻报》在2002年非法窃听失踪少女米莉·道勒及其家人的电话,扰乱警方破案。消息一出,举国哗然。随后,更多深水炸弹被引爆,《世界新闻报》窃听阀门被彻底打开,丑闻如洪水涌出,在英国掀起惊涛骇浪。 但我们不能光顾看笑话。其实,“窃听门”之所以能在英国社会引发惊涛骇浪,对默多克新闻集团的声誉产生重创,从另一侧面说明了英国社会对隐私权的高度珍重的传统,他们对窃听视之为破坏公民的言论自由、通讯自由和隐私权,秘密窃听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引发社会振荡在所难免。 而我们其实更无笑话可看,因为,搞秘密窃听事件在我们国家并不罕见。如广东江门一家出租车公司,就曾购买窃听设备窃听其他出租车公司的调度信息;种种私家侦探公司也往往采取窃听方式来获取他人是否有外遇之事,满足雇主的要求;曾有一位副厅长就曾雇佣私家侦探窃听该厅一名处长。而网络和社会上兜售手机监听器的事件更是层出不穷。 而且,比起英国等西方法治国家来说,我们对于保护公民免于被“窃听”的法律更不完善。《世界新闻报》搞窃听的记者被捕入狱,在我们国家,虽然刑法上有与窃听相关的罪名,比如“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但直接规范和打击窃听行为的罪名并没有。大量的窃听行为,要么不能发现,要么发现了也是不了了之。 更为重要的是,像英国等西方法治国家,他们对窃听的规范和打击,更重在对公权力的规范上。在英国,制定了《1997年警察法》、《2000年侦查权限制法》,美国有《反窃听法案》,日本有《监听法》等。他们强调了在运用窃听手段进行侦查时,必须要有司法审查,必须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必须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实施。 通过英国“窃听门”事件,我们一方面应当严格制定法律和加大打击力度,防范公民个人和团体搞窃听,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更应当呼吁制定法律,对公权力进行严格规制,防范公权力利用窃听随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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