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资源产品出口的主权权利
2011-07-13   作者:马涛(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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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向各成员国散发专家组报告,对长达两年之久的美国、欧盟和墨西哥诉中国对特定原材料出口限制一案做出裁定,认定中国限制铝土、焦炭、萤石、镁、锰、金属硅、碳化硅、黄磷、锌等9种原材料出口不符合WTO规定,中国首战失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完败,我们决不可因此悲观沮丧,对WTO专家组报告要提出上诉,必须更加坚持对控制自然资源产品出口的主权权利。

  原材料出口限制争端的实质

  原材料出口限制争端表面上看是一个法律问题,实质上是金融危机背景下各国争夺稀缺矿产资源的利益冲突。随着资源对一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影响的日益重要,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美元贬值的大背景下,国际市场上稀缺矿产资源价格上涨不可避免,中国开始从以出口资源换取外汇的经济发展战略逐步转向对资源出口的限制,这深刻触动了严重依赖中国资源出口的相关国家的利益,显然是它们所不允许的。
  美国贸易代表柯克明确表示:“中国是全球稀有金属的供应国,有权使用这些原材料对美国工业生产商而言至关重要。坚持我们的利益,这样美国工业生产商才能获取公平竞争的环境,更多的美国工人才能重返岗位。”欧盟贸易委员凯瑟琳·阿什顿也发表声明说,中国对原材料施加的出口配额和出口税等出口限制扭曲了竞争,抬高了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令欧盟企业在当前经济危机条件下处境更加艰难。欧盟2008年从中国进口这些原材料总值达到45亿欧元,这些原材料被广泛运用于钢铁、制铝和化工行业,因中国限制出口政策可能受到影响的欧盟产业约占到工业总产值4%,牵涉的就业人口约为50万。在欧盟看来,就部分涉案的原材料而言,中国是全球主要供应国,这令欧盟无从选择,中国的原材料出口限制好比掐住了欧盟企业的脖子,因为不少欧盟企业都严重依赖这些原材料进口。

  争夺我国资源可谓煞费苦心

  在长达几十年中,发达国家一方面尽力保护自身稀缺矿产资源,另一方面却以极低的价格从中国购买了大量原材料。以最近各方关注的焦点——稀土为例,2009年,中国稀土储量为3600万吨,占全球稀土储量的36%,产量为12万吨,占世界稀土产量的97%,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稀土储量为1300万吨,占世界稀土储量的13%,而产量为零。为保护稀土资源,美国在1997年就封存了国内最大的已探明稀土储量达430万吨的芒廷帕斯矿,所需稀土资源主要从中国进口。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中国稀土资源出口量增长了10倍,占世界稀土资源出口总量的90%以上,按照现在的开采速度,中国稀土资源仅能维持未来15至20年的需求。
  在近些年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西方国家对待贸易争端一贯坚持“双重标准”。出口多了说你倾销,出口少了说你管制,前些年中欧焦炭争端就是如此。从1999年,欧盟就开始对中国出口的铸造焦进行反倾销调查,2000年12月正式对中国的铸造焦征收每吨32.6欧元的反倾销税,但由于欧盟市场供不应求,2004年3月欧盟委员会决定暂停征收反倾销税,欧盟贸易专员拉米在2004年3月31日转而称中国焦炭许可证制度“显然违背了中国入世时的承诺”,甚至向中国发出警告,其前后判若两人的态度叫人“啼笑皆非”。如今是,一方面拿“绿色壁垒”、征收碳关税来限制你工业制成品出口,对你进行的海外资产收购横加阻挠,并且严格限制自己高科技产品出口,另一方面又要对你的原材料出口限制进行诉讼,衡量标准不是一把尺子。

  妥善解决“贸易与环境”问题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矿产资源高速消费期,而且这个时期还会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矿产资源的合理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如同老百姓过日子,要讲求细水长流。然而,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乱采滥挖、浪费糟蹋矿产资源现象不断,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黑钨矿已差不多被采空,如按现在水平开采,白钨矿可以开采20年左右,钼可采16年,锌可采10年,石灰石可采30年,磷可采20年,硫可采不到10年。在这种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解决优势矿产资源过量开采、过量出口、战略性资源消耗过快问题变得十分必要。
  “贸易与环境”问题,或者更准确地说,自由贸易规则与国际环境条约、国内环境政策之间的冲突,成为WTO面临的一个难题。这其中涉及的复杂法律问题不去做更多评述,仅从原则上来讲,笔者认为:第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有义务为这两者找到平衡点,既要依据规则维护申诉国的贸易利益,也要考虑和支持被诉国国内环境保护的诉求,并保证争端当事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这决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简单选择;第二,原材料出口限制涉及“国家对其境内的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这一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获得充分和更低价格的原材料,对美国和欧盟产业具有重要的贸易利益,但不能压倒中国保护环境和可用竭自然资源的政策目标,以及对境内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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