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将维权行为庸俗化
2011-07-12   作者:解语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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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背景】
  杨澜状告出版商
  知名主持人杨澜将一名作者和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告上法庭,理由是“被冠名”出书,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索赔60万元。朝阳法院7月6日受理了此案。
  赵本山告出版商
  赵本山继卡通形象侵权诉讼后再次提起维权诉讼,他将参与撰写、出版《企业家赵本山》一书的作者、销售商等人都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他们未经许可和授权,并称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都受到了侵害,索赔205万元。7月3日,海淀法院审理了此案,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两起案件还没有开审,笔者这里就不指手画脚,以免干扰审判之嫌。但我保留未来就判决结果进行讨论的权利。任何判决结果都必须接受公众的检验评判。对司法判决进行评论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教育最好的方法。当然,这是后话。
  现在一谈到维权,一提及打官司,有人总有很多话要说,好像年轻人打官司就是为了名气,名人打官司是为了人气,富人打官司为了出气,穷人打官司则是死要钱或精神病发作。这些话在某些场合听来似乎有那么几分道理,其实显示出讲话人的浅陋和粗鄙。
  不打官司,有的天然权利就被忽视,有的人仍在因循守旧。1995年3月,北京女孩贾国宇在吃火锅时被炸伤,脸和手都严重烧伤,她去打官司要精神损害赔偿,很多人讲没有法律依据,法官遍搜法条,找到“残疾赔偿金”这一当时法律规定不甚明确的一项,这才有了中国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案,该案以及后来的系列案件改变了侵权法的面貌,也改变了中国人的生活。
  不打官司,有的法律条文就一直静默,各种权利就一直停留在纸面。1990年,山东的齐玉苓被人冒领录取通知书,1998年发现后于次年以姓名权、受教育权等权益受侵害为由起诉,事情捅到最高院,最终山东省高院依照宪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作出终审判决。世人惊呼这是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虽然,最高院的这条批复在2008年被悄然废止,但这毕竟是一次虽不成熟但确有收益的尝试,让沉睡的法律醒来,这正成了法律从业者的前进方向。
  不打官司,我们就失去法律赋予的最基本的保护,暴露在丛林法则之下。人自出身即有差异,至死方休。没有法律,只会强者愈强,弱者愈弱。没有维权,只会让法律沉睡,让已被激活的法律再次麻痹,让社会又回归到“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混乱之中。在印度新德里,街头小贩们终于可以不必为英联邦运动会的召开而被驱逐了,在让我们艳羡的同时,难道不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吗?
  德国法学家冯·耶林在1872年的一次演讲中,喊出“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的声音,一百多年过去了,即使在当今的中国,很多人仍未必能深刻理解,为什么“当恣意妄为和无法无天的九头蛇希多拉抬头之时,每个人都有踏上一只脚的命令和义务,受法庇护的人都应该尽其所能为保护法的威力和威信做出贡献”。
  正相反,对维权的人,我们并不宽容,常常是嘲笑和轻蔑,“不就是死要钱吗”,“噢,又是炒作”,甚至当成精神病关起来。我们嘲笑、污辱勇士,于是鼓励了逃兵,结果只会是从公民沦落为草民,再从草民沦落为贱民。好吧,最后居然都不知道在街头叫卖可以是一项基本权利。
  其实赵本山前段时间刚赢了一场官司,判决结果明确了演员的卡通肖像受法律保护,无论是喜欢还是不喜欢赵本山的人都不能否认,这绝不只是赵本山一个人的胜利。这次赵、杨二人因为肖像权、姓名权被侵犯分别起诉,涉及相应出版物中“赵本山说”、“杨澜说”是否构成侵犯姓名权,无论胜负,都可以给这个问题一个明确的答案,都可以为人格权法律规范的完整添上一笔。又或者还有意外的惊喜呢!
  所以,我的意见是,对赵本山、杨澜们的维权行为,不要娱乐化,不要庸俗化,还是关注案件本身吧,毕竟这些案件的判决结果都与我们息息相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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