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的市场机制
2011-07-08   作者:张成付(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中心)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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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资源消耗严重、环境污染突出等现象逐渐成为人们关心的焦点问题。2009年,我国政府宣布了减排目标: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如何实现这一目标?笔者认为,除了依靠传统的行政手段,还必须借助另外一只“无形的手”,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节能减排,这不仅是对经济规律的尊重,也是对国内外节能减排经验的总结。
  “十一五”期间,我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过多依靠行政命令就是其中之一。比如,为了在2010年末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拉闸限电”成为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应急之策,这种应急对策给人们的生活、企业的生产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显然违背了中央节能减排的初衷。
  从现实来看,企业应该是节能减排的主角,但在节能减排热潮中,相当多的企业却无动于衷,似乎他们与此无关。不仅如此,当政府为了减少煤炭消费而拉闸限电时,企业却自行购买以石油为燃料的发电设备,反而增加了最终的碳排放量,这是有悖于节能减排目标的极不正常的现象。可以说,缺乏企业的参与是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实现节能减排时的硬伤。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清醒地看到,节能减排必须尊重经济规律,不能过多依靠行政命令,要借助市场机制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趋于零的情况下,只要产权明确并允许交易,市场就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经济学家庇古认为,当企业的经济活动对他人有不利影响,又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时候,就需要政府进行适当的干预。以上构成了排放权市场机制的理论基础。
  建立排放权市场机制最成功的例子是美国的“酸雨计划”。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该法案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发给每个企业二氧化硫许可证。每一个许可证代表一吨二氧化硫的排放权,许可证总量与每年允许排放的二氧化硫总量相等。许可证可以出售,也可以等到将来使用。一旦某个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企业拥有的许可证数量,就将面临严厉制裁。
  在“酸雨计划”实施以前,为了达到减排指标,美国社会每年需花费50亿美元,实行“酸雨计划”后,同样的排放总量只花费了20亿美元,并且参与的企业污染总排放量降低了45%,那些没有参与排放权交易的企业排放量却增加了12%。
  其他一些国家建立碳排放市场机制也取得了成效。如英国建立的碳排放市场减少了化石能源的消费,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德国通过碳排放交易使得环境保护取得很大成就。日本也在积极推进碳排放市场的建设。这些国家的碳排放市场发展经验表明,建立碳排放交易的市场机制是实现低成本减排的有效手段之一。
  节能减排的市场机制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退出三大机制。
  市场准入机制是指通过制定规范和制度等,限制或杜绝高污染、高耗能的行业、企业、产品进入市场,同时激励对环境污染较低的行业、企业、产品进入市场。对于高科技产业、环保产业、能耗低的产业,由于其本身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同时对环境的压力较小,政府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在税收、融资、上市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政策,鼓励这些行业的进入。对于“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行业,政府则要在税收、融资等方面加以限制。举例来说,一些规模小、能耗高的中小企业,由于其本身技术及实力有限,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较高,又难以有能力通过改进技术来降低排放量,对这类企业要通过市场准入规则,限制甚至禁止其发展。再比如,可以建立产品的技术标准体系,通过认证方式来达到降低能耗标准的目的,像欧盟对电子产品、汽车等产品的认证就属于这种方式。
  市场交易机制,是指以排污权交易、市场融资机制、政府绿色采购等市场方式,促使行业、企业、产品达到降低能耗的目标。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1977年,美国联邦环保局(EPA)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二氧化硫污染问题,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允许不同工厂之间转让和交换排污削减量,从而形成了今天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雏形。此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相继实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我国也建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环境交易所等多家机构。市场融资机制,是指当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进行市场融资时,要考察其节能减排情况,对于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要通过银行信贷或股票、债券市场融资等进行限制,对于环境友好型的企业则给予融资的优惠政策。政府绿色采购机制,就是要优先选择符合排污、节能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市场退出机制,是指通过制定行业、企业、产品的退出标准、退出方式等来实现节能降耗的目的。对于高污染、高耗能产业,比如电解铝、水泥等行业,要淘汰落后产能,使不达标企业退出市场。对于环保程度不同的企业要实行“市场细分”,迫使污染严重的企业退出市场。对于环保标准不达标的产品,要加速其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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