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历史时期,所谓外资对东道国经济安全的威胁,已不太可能表现为控制国家经济命脉、破坏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扰乱国家经济秩序、干预国家重大经济决策等极端现象,充其量是跨国公司由于过分寻求自身经济利益,而忽视在东道国的社会责任,危害东道国的经济利益,没有实现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双赢的局面。 这种损害的表现包括:行业控制力过高,使东道国对跨国公司产生高度依赖;进入或控制战略与敏感行业;通过各种技术壁垒、垄断与封锁,阻止东道国关键技术吸收和进步;实施各种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寻求市场垄断、渠道控制,或商业贿赂、政策寻租等;实施低于其他国家标准的歧视性行为,如社会责任标准、技术研发与使用标准等。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根据2007年数据(近2年没有发生明显的动态变化),分析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内的523个细分行业规模以上外资企业占中国工业企业的比例,评估外资企业对中国经济的总体控制力。结果显示:外资对中国产业不具控制力(控制力为10%以下)的行业97个,占18.5%;外资对中国产业具有一定控制力(控制力为10%-30%)的行业172个,占32.9%;外资对中国产业具有重要控制力(控制力为30%-50%)的行业149个,占28.5%;外资对中国产业具有控制力(控制力为50%-70%)的行业77个,占14.7%;外资对中国产业拥有高度控制力(控制力为70%以上)的行业28个,约占5.4%。 分析表明,跨国公司对中国总体的产业控制力是有限的,被外资绝对控制的部门较少。虽然有些行业被外资控制,但每一个细分行业都存在数百家外资企业,市场结构不具有垄断性质。从跨国公司控制的细分行业看,也非属国家战略或敏感行业。由此,我们认为,中国利用外资总体规模较大,跨国公司对中国具有重要的行业影响力,但总体影响没有超出合理范围。所谓外资产业控制力过大,危及了国家经济安全的判断缺乏依据。 与此同时,由企业引发的国家安全和行业国家安全应加以区分。行业层面过于泛化,即使是最敏感的战略行业,也包括许多无足轻重的非敏感企业;即使是无关紧要的行业,也内含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个别企业。所以,谈及国家经济安全不应基于行业层面,而应针对具体企业。通常,这样的企业数目极其微小。因此,不能以一个行业内的少数企业对国家具有战略意义和安全价值为借口,对整个行业施加保护或准入限制。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放任跨国公司的准入和并购行为。基于国家安全、公众健康和环境保护的理由,每个国家都会对跨国公司准入和并购实施审查和管理。特别是对国内重点敏感产业领域,例如金融、能源、交通、文化与通讯、核心军工行业、重型装备制造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均实行相对严格的并购审查,防止恶意并购,有些行业直接禁止外资准入。 总而言之,积极利用外资的政策,与限制和加强对跨国公司准入和并购审查是不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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