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很多媒体都在讨论“权力期权化”问题,“期权”的利益诱惑,使得权力寻租找到了权力体系之外的另一个时空,在这里,权力利益变现可以实现最大化,风险却变得相对最小化了。 腐败源于贪欲,“期权”利益的实现,是依靠退休公务员原有的权力资源,靠着一种权力裙带关系,在商业、行政领域撒网,把权力“余热”尽量散发。出现这样的情况,首先是权力监管的制度有漏洞,其次是官德不正,选拔任用失误。 此时,媒体及公众之所以要关注退休官员权力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继续延伸,直接原因恐怕还是现实权力执行失范,导致众多社会不公,利益分配严重失衡。 我们已经看惯了诸多在职领导干部的以权谋私行为,可谓深恶痛绝,对于掌权者退休后的权力使用与发挥,的确少有耳闻。早些时候,媒体报道说紫金矿业有不少离职官员任职,待遇不菲。 最近,国土资源部前副部长李元被“双开”,在6月24日举行的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李元被免去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撤销其全国政协委员资格。媒体报道称,早在2008年,李元就已经退休,之所以会遭到如此严厉处分,主要是李元退休后,身兼数职,社会活动频繁,最终因违纪而晚节不保。 和李元有同样“权力期权”的,肯定不在少数,但和李元一样高调并最终落马的,估计不会是多数。有李元的“前车之鉴”,后来者势必万事小心,权力寻租与兑现的隐蔽性更甚之。治标之难,可以想象。 治本之策当然在于制度建设。任何的权力寻租行为都会有一个利益链条。“权力期权”的利益链条或许很简单,就是以曾经的各种“权力关系”为纽带,为相关团体输送既得利益提供方便,然后各取所需。从可行性上讲,无法在所有的关系链之间构建防火墙。那么,有效的监管,还是来自关系网的外部。 有媒体认为,《公务员法》对公务员退休后“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的规定,“比较模糊,比如对领导干部退休后所从事的工作能否认定‘权力期权化’,都很难把握。”的确,从技术层面讲,要去定义离退休干部的行为是否属于“以权谋私”,若非明显的腐败动机和行为,任何人都很难去界定。 这种情况下,必须依靠完善的监督机制,靠制度和法律,才能产生足够沉重的违纪成本。在权力参与市场资源分配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搅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如果监督机制不完善,惩罚依据缺失,也就难以对权力的运行轨迹进行纠偏。 公开、透明,是有效监管制度永恒的核心。对于正常退休的官员,只要他们选择进行营利性活动,公众就有权利对其提出质疑。 中纪委方面说已经注意到了个别领导干部的“权力期权化”问题,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违纪问题,防止“权力期权化”问题的发生。 官方对新的腐败倾向“权力期权化”的重视和正面回应值得赞赏,但关键是要把制度实施到位,千万不能仅仅为了回应而回应。 其实,《公务员法》早有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问题的关键就在此,我们本来具备相关的监督与处罚制度,但执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如果是因为利益相关,才使得制度执行遇到阻力,那么,中国反腐需要的不仅是向公众表达的决心和魄力,还有拿出实际行动的制度执行诚意。 权力联盟是可怕的,我们还是需要反复自省: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故此,任何时候,权力都需要受到约束。在“权力期权”现象中,所谓的官商勾结更是成为难以消除的痼疾,原有的一些监管制度可能无法对退休或离职官员产生作用,他们的权力关系网可能更加隐蔽,因此,之前的廉政教育和个人财产申报等制度,必须延伸到官员退休后经营性活动。 令出必行,不要给“权力期权”的所有者“行权”的机会和空间。如此,才能经得住执政考验,才有可能如胡锦涛同志所说,降低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所带来的社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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