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商业红会的关联公司中红博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首席执行官翁涛表示,郭美美男友是中红博爱公司前董事王军。炫富事件发生后,王军已辞去董事职务。“项目符合公益和商业相结合的特点”,翁涛说,“社区博爱服务站”由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推行,中红博爱公司是该项目的投资方,公司还与中国红十字会及其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签订过三方协议。他们不追求高利润,10%至15%就不错了,盈利按股份分配。(据7月4日《新京报》)
在沸沸扬扬了十多天之后,“郭美美事件”终于有了实质性的进展。虽然此前中国红十字会数次发表声明并极力地与郭美美撇清关系,但实际上郭的男友不仅是红会的合作伙伴,而且还签定过合作协议,甚至公司的名字都含有“中(国)红(十字会)”字样。
按照翁涛的说法,三方的合作是光明正大的,那为什么红会方面一直拒绝透露这些情况呢?或许背后还有不可告人的隐情,但“社区博爱服务站”项目及其“公益和商业相结合”的合作模式应该也是“难言之隐”。
的确,“公益和商业相结合”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公益是以施惠于众为目的,而商业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二者很难结合在一起。如果强行把它们拉在一起,就可能不伦不类,公众也很难分清它是公益行为还是商业行为,搞不好就会损害公益的声誉,甚至异化为“借公益之名,行商业之实”。
翁涛专门强调“不追求高利润,10%至15%就不错了。”首先,他们追求的利润率并不算低,很多行业的平均利润率都达不到这个比例,甚至出现全行业的亏损。比如,2009年中国餐饮业的平均利润率仅为10.43%。再者,谁来监督和制约“公益+商业”的利润率?如果企业出现了追求暴利的倾向和行为怎么办?
因此,即使探索“公益和商业相结合”,也必须阳光操作,让公众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而“社区博爱服务站”名义上由红会推行,实际上企业却在幕后坐等红利,公众肯定大都以为这是纯粹的公益慈善行为,谁知道它是由“商业之手”操纵的。如此“挂羊头卖狗肉”,难道不是一种欺骗吗?红会如果真的认为光明正大,为什么不把签定的协议及所有的真相都公之于众?
有专家表示,法律允许公益组织兴办企业,民政部文件也允许社会团体兴办企业,这是为了解决公益组织的“造血”问题。我认为,这是可以尝试的,但必须坚持一个原则,那就是公益行为与商业活动必须分开,路是路,桥是桥,必须项目独立、各行其是。同时必须认识到,所谓“公益项目市场化”是行不通的,因为公益本来就是弥补市场的不足——如果市场能够解决所有的民生问题,就不需要公益慈善事业了。
总之这,公益和商业不宜搅和在一起。红会方面在“郭美美事件”中躲躲闪闪、遮遮掩掩也证明了它们的“心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