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由3000元提高到3500元,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约有6000万人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这一点看,个税起征点的提高确实是一个惠民之举。有专家表示,这一政策调整可以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 不过,关于个税,还有太多问题需要厘清。 目前我国的税种以流转税为主,公民获得的财产收入已经在财产流转环节中多次被征税,在所得税层面上再次征税,本质上是一种重复征税。而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则是尚有缺陷的财产制度我国目前一直未建立起以家庭为主体的财产登记制度。在此情况下,不论个税起征点是高或是低,对居民实际生活的影响都难以判断。而且,由于目前不少纳税人普遍存在灰色收入(这方面的税收自然就无法征收),因此“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的效果有多大自然也就不好判断。 在笔者看来,以提高个税起征点为核心的个税制度改革,充其量只能是税收结构体系的稍稍微调,其效果不会像专家所想像的那样显著。而且,就税收结构体系改革来说,最关键的应该是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加强对财政收入的监管,让纳税人能够充分享受到纳税义务和权利的对等保障,否则,没有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的纳税人一直都会存在“没有自豪感反有吃亏感”的感觉,而不会有纳税的积极性和荣誉感。 这些问题其实不难解决:通过人大立法建立税收诉讼制度,让地方政府随意支配税收搞形象工程等行为能够受到纳税人的监督,并可以追究到相关人员的责任;通过落实法律法规,让纳税人切实享受到税收知情权、税收筹划权、税收减免权、退税请求权等权利,彻底改变“履行义务多享受权利少”的现状。 个税起征点提高载不动税制改革尤其是个税积弊之舟,个税起征点提高只是税收结构体系改革的小小补丁,寄希望于通过它真正“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是简单化的想法,对此,相关部门应有足够的认识,然后才能“知不足而更给力”,真正以保障纳税人的权利为核心,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税收结构体系,加强对财政收入的监督,进而通过个税制度改革对居民收入分配起到公正、公平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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