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碳市场的国外经验与启示
2011-07-01   作者:国研中心“应对气候变化研究”课题组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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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发达国家用较低的成本减排温室气体的一种市场化措施。欧盟国家利用这一措施取得明显成效,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发展成为世界最大的碳市场。本文从立法保障、减排指标分配、市场参与主体、交易规则等方面,简要总结建立碳市场的国外做法和经验,以便为我国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建立碳市场提供借鉴。

  立法规范碳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法律是国外建立碳市场的依据。德国、英国以及欧盟建立碳市场,除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UNFCCC及其《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等国际法外,还制定本国的相关法规。
  德国实施排放权交易制度始于2002年年初,到2006年就形成了较全面的相关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法律体系包括《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许可法》、《温空气体排放权分配法》、《排放权交易收费规定》等7部主要法律规章。
  2003年6月,欧盟立法委员会通过排放交易计划E— mission Trading Scheme,EUETS指令,规定从2005年1月起,包括电力、炼油、冶金、水泥、陶瓷、玻璃与造纸等行业的12000个排放主体,需获得许可才能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这些主体排放的二氧化碳占欧洲排放总量的46%。欧盟还设立了某个主体加入“排污交易计划”的条件:如果从事指令中所列活动,排放量超过规定的“门槛”,就要纳入该计划。
  2008年11月26日,英国议会通过《气候变化法案》 C1imate Change Act,规定了使用国际减排信用额,实施碳预算计划,以及通过二次立法明确国内排放交易体系等内容,从而使排放权交易有法可依。
  在美国众议院批准《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前的 2006年,加州政府就立法要求减排温室气体,美国至少17个州确定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2008年4月3日,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BC省环境厅宣布,将制定“温室气体限排与交易法”,形成以市场为基础的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制度,要求温室气体排放量大的企业参加政府监管的排放权交易计划,通过购买排放权抵消排放指标。
  确定碳市场的性质和交易品种世界碳市场有不同类型。
  从交易品种来源看主要有两类:配额交易和基于项目的交易,前者是在“总量控制——交易Cap&trade”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后者是对新上项目形成减排量的交易,前者为强制性的,后者为自愿性的。从交易品的金融属性看,有现货市场、期货市场和期指市场。从国别或地区看,欧盟国家、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印度已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日本和韩国也启动了碳市场的相关计划。

  以公平的原则与公正的程序分配碳减排指标

  按照欧盟规定,2004年3月31日前,每个成员国应按照指令的要求提交国家分配计划,将排放控制总量及各相关主体分到的减排配额,以国家分配方案NAP的形式上报给欧盟委员会。制定国家分配方案的原则主要有:
  ——分配总量应与《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一致,要考虑技术减排的潜力;
  ——以单位产品的平均排放水平为基础;
  ——对不同企业或产业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应当包含对新来者(新项目、新建设等)的规定;
  ——应当考虑“提前行动”产业的贡献,“排效标准”的制定应当采用最佳适用技术,以保证这些产业发展不受伤害;
  ——应当考虑能源效率技术的作用;
  ——制定分配计划前应当听取公众意见类似于听证会;
  ——应当列出所有参与分配的企业名单及其配额;
  ——应当包含对竞争力影响的分析内容。
  制定国家分配方案分四步:确定可能参加排污权交易的所有企业名单;确定将排放许可总量分配给所有参与排污权交易的部门;确定产业部门所分配到的排放许可,分配过程必须透明,且考虑以往的实际排放量;确定各企业可能分配到的排放许可。
  欧盟委员会要求在接到成员国国家分配方案10个月内完成对NAP的评估,评价其是否符合ETS指令规定的标准;若不符合将退回要求全部或部分修改。

  对建立我国碳市场的启示与建议

  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以合理的成本减排温室气体成为世界各国的首选。发达国家建立碳市场的做法和经验,值得借鉴。“十二五”期间,我国将“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为促进我国碳市场的健康发展,建议如下:
  (一)公平分配排放权,通过试点发现问题并逐步完善相关制度。
  从国外经验看,在弄清二氧化碳排放情况的基础上,政府依法进行碳减排指标分解并下达给企业,是碳市场建立的前提。如果没有总量控制约束,企业向大气层排放二氧化碳是免费使用全球性的“公共资源”。只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才使得二氧化碳排放权成为稀缺资源,市场才能够成立。在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确立了碳减排指标具有约束性的条件下,迫切需要将约束性指标分解并下达给企业,使之成为政府对企业完成减排指标情况的考核依据。
  我国已有北京、上海、天津等数量众多的交易所,但大多“有场无市”,处于亏损状态。因此,应开展碳市场的深入研究,进行必要的试点,发现已有排放权交易市场、碳交易所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的原因,以便调整相关政策和制度安排,从而为碳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创造条件。
  (二)建立规章制度,规范碳市场的发展。
  在我国,与碳市场类似的市场,如股市、期市等并不少见。由于缺乏相应规则,在市场运行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必须制定一整套的制度或相关规则,以保证我国碳市场的自由、公平交易和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为了促进碳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建立的规章制度有:准入制度、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制度、监督制度等。碳市场的参与者众多,包括买卖双方、第三方服务性企业、规则制定者、监管者等,应规范相关主体行为,使我国碳市场的建立开好头,并得到健康、持续发展。
  三开展立法研究,确立碳排放权交易的合法性。
  建立我国的碳市场,应先解决碳排放权交易的合法性问题。我国的《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行政许可不能转让;虽然第十二条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换句话说,我国建立碳市场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短期可出台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从长期来看,应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法律研究,在相关立法中规定碳市场的合法性,以使碳市场的建立和运行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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