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防地方政府债务过重影响民生
2011-06-29   作者:魏文彪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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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署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尘肇27日表示,总体看,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负担尚未超出其偿债能力。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27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截至2010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约10.7万亿元。
  陈尘肇表示,从审计结果看,至2010年底,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与地方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为52.25%,如果按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全部转化为政府偿债责任计算,债务率为70.45%。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适度举债无可厚非,但前提是政府背负的债务必需真正被完全用于公共事业与民生改善,如此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毕竟政府承担的债务是需要民众通过纳税或其他方式予以偿还的。
  另外,尽管有关方面表示当前地方政府性债务负担尚未超出其偿债能力,但是随着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滚雪球般越增越大,地方政府的偿债压力也将随之增大,这样部分地方政府就可能会通过部分有损民生的方式来缓解自身偿债压力。例如,审计发现部分地区的债务偿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较大,不少地方政府将土地收入作为偿还债务的主要方式,而这显然容易进一步加重部分地方的土地财政“情结”,从而推高这些地方的地价与房价,损害民众居住领域的民生改善;其次,不少地方政府通过借债建设道路与桥梁,这样部分地方政府就可能会通过进行不合理收费等方式,来谋求减轻自身债务压力;而对于由政府担保借贷的高校、医院等建设项目,由于地方政府属于共同债务人,所以部分地方政府也可能会为了减轻自身债务压力而批准部分机构的不合理收费,从而损害到相关领域的民生福祉。
  因此,有必要通过诸如杜绝地方政府违规担保、取消并无实际偿债能力建设项目;强化地方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消弭部分官员在任时盲目举债、离任时将债务负担丢给下一任的不负责任态度,并最大限度地制止形象工程与政绩工程建设等途径,压缩地方债务负担。还有必要改革地方政府建设项目融资渠道,通过将民间资本引入部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当中途径,改变当前基础设施建设单纯依靠政府投资的融资方式;并通过立法对地方举债行为作出规范,将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纳入法制化管理当中。如此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才能逐步缩小地方政府债务率,避免地方政府负债过重直接或间接影响民生,让更多的资金能够被用于民生福祉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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