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公布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均明确了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国资委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这就意味着今后央企负责人必须要对海外投资失误“买单”。 国企海外投资失误、管理漏洞等问题已经愈演愈烈。这几年来许多重大投资失误事件,要么查处难,要么无“法”可依,要么央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凭其三寸不烂之舌游说,菩萨心肠的国资委等管理部门屡屡被左右,基本上最终都是不了了之。我们必须认识到,极个别海外投资包括私企、国企已经成为藏污纳垢、隐藏腐败、洗白黑钱、转移非法所得、逃避监管查处的窝点。根据国资委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中国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超过1.5万家,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存量2588亿美元,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超过1万亿美元。其中,国有企业占据了半壁江山。因此,出台严格管理办法和规定,对国有企业海外投资进行严格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但同时必须认识到,监管的难度要比国内企业大得多,不是仅仅出台一两个制度办法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了。 对海外投资监管最大的难度是国资委等监管部门是否有一批熟悉海外业务的监管人员。目前,无论是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走向海外,面对纷繁复杂的外面世界,市场非常大,风险非常多,变数往往即刻出现。文化背景、行业状况、东西方观念碰撞、管理上的巨大差距等等,现有国资监管人员都是陌生的,可能导致出现“老虎吃天、无从下口”的窘境。这就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海外投资如何,全凭央企、国企自己一张嘴,全凭央企特别是央企负责人的良心。面对无从监管、不懂监管局面,良心尚好者,还可能精心经营海外业务,尽全力不使得海外投资损失甚至打水漂;良心大大地坏了的,不但不管国资海外投资是否损失,而且把海外投资当作谋取非法私利的窝点、中转站。因此,两个监管办法出台了,但对于能否有监管海外投资的人员队伍表示怀疑。 两个监管办法虽然列举了易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的“个人代持股权、离岸公司监管、外派人员薪酬等特殊业务;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以及“对于境外企业管理失控、越权投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存在严重缺陷、未建立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和产权监管制度”情况,但必须看到的是,由于我国企业“走出去”仍处于探索阶段,境外资产投资暴露出的问题非常复杂,一些投资风险、造成国资损失情况鉴别界定非常不容易,特别是责任划分非常难。 如果管理过严,把正常投资损失例如国际市场变化、诸如金融危机等恶性事件也追究责任,那么,必将束缚住央企走出去的手脚。如果监管过宽、过松又必将使得一些企业钻空子、假公济私造成国资损失。因此,央企以及国资委、审计部门等真正“消化吸收”仍需要很长一段时间。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必须对国企海外投资建立硬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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