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北京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就“我行贿了”这类公民反腐网站谈了自己的看法:检察机关对群众参与举报的热情是给予充分肯定的,反贪工作离不开群众支持;但网上收集举报线索需要规范,如果线索不属实,会对被举报人造成负面影响;如果举报线索在网上公布,容易打草惊蛇,给下一步查办工作带来影响。另一位负责人说的更有趣:这种形式是不合法的;公民应相信检察机关,与腐败作斗争必须在法制环境内进行,公民或组织从事这样的活动,是不严肃的。 “我行贿了”这类公民反腐网站到底合不合法,根本上得法律说了算。法律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受理公民对犯罪尤其是职务犯罪的举报,但并没有规定公民不能接受对于犯罪的举报。按照“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精神,“我行贿了”这类公民反腐网站并不违法。 在有纪检、检察等专门的反腐败机关进行秘密反腐时,需不需要公民和民间进行公开反腐、公众反腐?答案应该很明确,秘密反腐、专业反腐不能取代公开反腐、公众反腐,两者之间并非只能取其一的不兼容的关系。毫无疑问,在反腐败斗争中,纪检、检察机关是主力军,因为他们享有通缉、拘留、扣押等各种公权力,他们具有专业的队伍,他们能收集广泛的信息。但是,民间、公众的反腐力量也不能小觑,他们能帮助专业反腐机构收集到更多的举报信息和更多的腐败官员的信息“周久耕事件”就是典型的一例。 公开和公众反腐败重要的价值还在于,通过公众的监督力量来促进专业反腐败机构严格执法。有些地方执法机关本身“官官相护”,民间反腐败网站或者其他民间反腐团体,通过大量公开的舆论监督,可以引发公众的持续关注,以及高层领导的关注,进而督促反腐败机关严格执法。 尽管一些民间反腐败网站和民间反腐败机构可能出现举报不实的现象,或者多头举报让专业机构搞秘密侦查有所被动。但这可以通过法律进行规范减少弊端,或许可说是在享受民间反腐力量助力时不得已要承担的代价。但绝不能因为有这样那样的问题而否定公开反腐和公众反腐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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