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良好开端
2011-06-28   作者:北京青年报社评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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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结果表明,全国地方政府债务率处在安全可控的水平,一些债务资金的使用,形成了一批优质资产。地方政府责任机制不完善,负债情况未纳入地方政府绩效和官员责任考核的内容,使得地方政府和官员普遍对控制负债缺乏压力和动力。
  6月27日,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了《关于201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署同时发布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公告,对广受社会瞩目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做出了权威、详实的审计结论。
  对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的全面掌握和理性认知,直接影响着宏观经济决策,影响着人民的日常生活,也影响着国内外投资者的价值判断。一段时间以来,从国内广大公众、相关组织机构到国际社会,都对中国地方政府的债务予以高度关注。今年上半年,审计署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的省、市、县三级政府债务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审计结果表明,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10.7万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6.7万亿,地方政府债务率约为52%,处在一个安全可控的水平,没有此前外界估计的那样严重。这次审计首次全面查证了全国地方政府的负债规模,为宏观决策和促进科学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
  同时,这次审计结果也反映了地方政府债务的绩效,包括其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应对危机、自然灾害中的作用,在改善民生和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以及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等等。这些债务资金的使用,形成了一大批优质资产,比如在交通领域、基础设施、土地储备、保障房建设等方面投入形成的优质资产,已成为偿还债务的重要物质保证。
  审计报告显示,地方政府债务存在的问题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即宏观管理层面的问题和具体操作使用的问题。在宏观管理层面,主要表现为缺乏统一的关于地方政府举债的规范,政府负债未纳入预算管理,融资平台数量过多、管理不规范,部分地区、行业偿债能力弱,缺乏相应的统计和核算机制,不能准确掌握政府负债情况,透明度不足,社会监督渠道不畅等。在具体操作和使用层面,主要表现为违规抵押、担保,资金闲置,用途不当、未按规定使用资金,以虚假手段满足融资条件来获取资金,平台公司和用款项目注册资本不到位等。此外,还有一些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违纪案件。这些问题表明,我国地方政府负债的管理效能还不高,宏观层面和具体操作使用层面的管控水平都亟待提高。
  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发展到今天的局面,与有关体制性因素密不可分。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长期划分不清,公共产品的供给和私人产品的提供交相混合,增加了政府负债的压力。财政体制不完善,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不相匹配,地方政府负债的法律地位缺乏明确界定等因素,导致地方负债加重;而地方政府责任机制不完善,负债情况未纳入地方政府绩效和官员责任考核的内容,使得地方政府和官员普遍对控制负债缺乏压力和动力。
  这次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的完成,是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一个良好开端。在此基础上,除了审计部门,还应当有更多的部门参与进来,需要从多方面加强协调和联动,尽快形成科学、完整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这些措施可以包括,完善政府债务的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政府举债管理办法;建立政府负债的责任机制,对现有债务的风险进行分析清理,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处理已形成的债务;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全面核算政府资产和政府负债,准确掌握政府负债和所形成资产的状况,提高政府债务的透明度。所有这些内容,都应当成为进一步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和政府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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