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收费“黑名单”难掩法规漏洞
2011-06-26   作者:蒋曙辉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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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日,交通运输部宣布今年9月上旬将对全国公路违规收费自查摸底情况进行通报,这意味着公路违规收费,9月将有黑名单。(《成都晚报》6月24日)
  治理高速公路收费,尽管五部委联合出手,可一些收费站依然“顶风作案”,更多的收费站更是摆出各种堂堂皇皇的理由拒不整改,除了一味地责怪有关部门力度不大之外,我们又不得不回过头来冷静思考,让那么多收费站钻了空子,是不是制度设计本身出了问题呢?
  先来看看非经营性公路的相关规定。《公路收费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既然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按理说,非经营性公路只要收回投资即可,也就是说,收费的期限应该与其回收资金的进度有关,投资收回即止,何必定个20年的最长期限?
  至于经营性公路,制度设计就更“宽松”,几乎是保证其稳赚不亏。《公路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中西部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谁都知道,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凭什么硬性规定让经营性公路就必须有合理回报?就算必须保证,也得有个“度”。但这个“度”绝不是收费年限,而应该是准确的“利润”限度。可收费公路一旦贴上“经营性”的标签,其经营状况为何就成为了“商业秘密”呢?由于收费期限的差异,使得很多地方政府绞尽脑汁将非经营性公路变成经营性公路,不能不说这是制度设计本身留下了“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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