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把经营性高速路视为私家生意
2011-06-24   作者:马龙生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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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不少车主的疑问,广东省交通集团表示,广深高速收费标准不算高,属于经营性公路,即使收回成本也可继续按规定收费,且企业收益是否“暴利”,具体盈利数据属企业内部经营事项,并不需要对外界公布。
  早在2008年,北京首发集团在面对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的公众质疑时,也曾经说过:“首都机场高速路是经营性高速公路,不同于‘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它就是收费100年也行。”看到两家高速路经营企业的此番言论,我们明白了一个概念,那就是:经营性高速公路如同投资做生意,并不以是否收回成本为经营终点,只要这条路还能走车,就可以一直向车主收费,直到路面塌陷、无车可走那一天为止。
  然后,投资高速路获取利润决不应该像一般商品经营那样,只要没有倒闭就可以父传子辈,永远坐享利益。其中的两大概念必须厘清:
  其一,高速路是一种特殊商品,必须以半市场、半公益的理念来认识。首先,高速路主要依托土地资源来开发,而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具有天然的全民性,在惠及全民的前提下谨慎开发与利用,才是最公正、最科学的认识理念。房地产开发用地,还仅仅是通过卖房一次性获得土地利益,而经营性高速路,却成了“一朝到手,万世享用”,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其次,经营高速公路的公司,在内地A股上市的很多,从基本资料看实际控制人绝大多数是当地政府。自己给自己配置资源,自己又做公司的控股股东,这样的“政府背景”,很难不让人产生“与民争利”的感觉;再次,经营性高速路的消费者是国民经济的另一重要支柱——物流业,高速路经营的规范与否,对整体物流成本影响极大,因而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据此,高速路公司的经营数据有公开的义务。
  其二,退一步说,经营性高速路即使作为一般商品,有关部门也应该出台一部基本的行业服务标准。比如,收费标准怎么计?“高速路不高速”时算不算服务缩水?怎么解决?但是现在连这样一部法规都没有,实在说不过去。
  经营性高速路的定位及经营,目前尚处于含混状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更高视角来认识,从立法的角度寻求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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