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个税征收方案调整的意图是“减负”和“调节贫富差距”。前者落脚在“起征点的提高”,后者表现为“最高税率覆盖范围的扩大”。其实,如此这般的个税调整,既无关穷人也无关富人,而仅仅有关中间收入阶层。 个税调整与低收入人群无关。在3000元起征点以下的低工薪者有2个多亿,占了工薪人群总数的72%。起征点是3000元,还是3300元,抑或是5000元,这类讨价还价可以在网上热闹非凡,但跟这个人群基本无关。 个税调整与高收入人群关系也不大。所谓高收入阶层,资产性收入是大头,工资收入在其总收入中的占比很小,大量的富人甚至并不支薪,对工资部分无论怎样施展拳脚,是挠不到金字塔顶端那部分的痒痒的。 于是,个税调整,充其量关联的只是几千万的中高工薪收入群体,而这个群体正是中产阶层的主体。这里的含义是,“减负”和“调节贫富差距”有一个未曾明言的适用范围:“中产阶层内部”或“中高工薪收入群体内部”。也就是说: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和最高税率覆盖面的扩大,仅限于中产阶层内部的减负和收入差距的缩小。 由上可知,将“减负”和“调节收入差距”简单化约成个税调整,其实际效果是模糊了焦点、转移了视线。 要想真正起到减轻中低收入者尤其是低收入者的税负(与直觉相反,低收入者不是没有缴纳个税,而是缴纳了相当高的个税),下刀处不是“个调税”,而是“增值税”,因为增值税里很大一部分是不叫个调税的个调税,是被代征了的个调税。 而这个以增值税面目出现的个调税,与之息息相关的人群正是低工薪收入者和农民工。 为什么这么说?逻辑链条是这样的: 我们的中低收入就业人口中,大部分从事的是劳动密集型的工作。所谓劳动密集,从附加值的角度看,意思是说劳动成本是附加值的主要组成部分。所谓劳动密集型商品,这种商品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方便劳动出售的载体。对于这类劳动密集型的商品,增值税看似是直接对商品征税,实则是间接对劳力征税,这时,增值税本质是个调税,即劳动者为出售自身的劳力交纳了名为增值税的个调税。这个增值税与教授外出讲课所缴的个调税并无二致。 于是,事情就清楚了: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主力人群(他们是中低收入群体的主体)并非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他们的个调税已经以增值税的名义被代征了。若将17%增值税里的三分之一即5.1%视为代征的个调税,那么这个税档相当于中等工薪收入群体里月入3000-4500元(扣除三险一金的净收入)适用的税档;若将17%增值税里的百分之六十即10.2%视作代征的个调税,那么这个税档相当于中等工薪收入群体里月入4500-7500元(扣除三险一金的净收入)适用的税档。这意思是说,收入低的不仅在缴税,而且还缴得出人意料的多。 降低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增值税,不仅有助于税负公平,还有助于低收入人群实质收入的提高,间接地还有助于抑制通货膨胀。 劳动密集型产品增值税降低是益处,是如何作用于低收入人群的实质收入的?两个方面:收入和消费。从收入方面看,“增值税”的降低扩大了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竞争优势,从而鼓励了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投资,这个投资规模的扩大,放大了对劳力的总需求,从而将改善劳力提供者的博弈地位,提高劳力提供者的市场价格,有助于劳动者实际工资的提升。从消费方面看,增值税占了总税收的45%,并最终加总在商品价格上,降低增值税,有助于商品价格的降低,而商品价格的降低意味着名义工资不变条件下实质收入的提高。 如此看来,降低增值税可谓一举三得的事,为什么不作为呢? 更深一层看,在转型初期,增值税与承包合约一起,起到了界定产权的积极作用,是经济起飞的有效助力。在今天,产权发育相对充分、经济进入有机增长阶段,增值税的消极作用开始显现,并且越来越成为经济增长的阻力。如果说,转型初期,较高的增值税率是强化产权的必要代价,那么今天仍然维持如此之高的增值税率就捞过界了,这相当于收费公路合约期满后的超期收费。今天,这个如此之高的增值税率不仅降低了民众,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实质收入,也抑制了私人投资的潜力,同时强化了“国进民退”的趋势。要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增长,改善增长质量,提升全民的福祉,全面降低增值税,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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