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食品”处理不能“看心情”
2011-06-17   作者:曹林(编辑)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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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人某天心情好,会自觉将过期食品销毁掉,某天心情糟,那公众就要遭殃了。关键是,在利益的驱使下,商人也许每天的心情都会很糟。
  大兴旧宫镇万源吉庆农副产品市场南门口,商贩低价售卖过期火腿肠、猪蹄等食品。商贩称过期食品是从超市收购的。记者调查发现,其每日销量可达数百斤,这些过期食品有的被小餐馆买走,极有可能被用来加工成麻辣烫等食品。经工商部门核查,情况属实。
  近来曝光的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从上海的染色馒头,到广州的过期蛋糕,再到以前的“冠生园”丑闻,都与食品过期有关,都指向了过期食品的监管漏洞。可这个公众看得见、想像得出,并在现实中频频证明的漏洞,至今都没补上。
  最大的问题在于,人们看不到企业和超市是怎么处理过期食品的,缺乏公开透明的处理程序,又没有监管部门的实在监督。法律对过期食品的处理一直缺乏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定,仅仅要求销售者如实记录食品的保质期和销售日期,如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这完全系于商人的自觉。这样的规定下,公众会不会吃“过期食品”,得完全看商人的心情。商人某天心情好,会自觉将过期食品销毁掉,某天心情很糟,那公众就要遭殃了。关键是,在利益的驱使下,商人也许每天的心情都会很糟。
  仅仅规定过期食品必须销毁,却没有相应的制度监管,这种立法上的疏漏、执法上的懒惰和监管者的不作为,让“过期食品”成为体制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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