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调高还是不调高,这是一个问题。有人说,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大,而中国目前只占到6%左右,起征点不能再提高了。但目前,我国70%以上的税收来自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环节的税种,剩下不足30%的税收来自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收入环节的税种。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大,但他们的流转税所占的比重却很小,在美国和日本,来自流转环节的税收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6.8%和18.6%。如果我们一方面维持着高额的流转税,另一方面却不提高个税的起征点,那公民的税负将更加沉重。 也有人说,提高个税起征点,让个税从税收收入中占的比例降下来,将剥夺公民作为“纳税人”的荣誉。确实,如果我们的税收不主要从作为直接税的个税中征收,而只是从流转环节进行间接征收,税收与公民的税负痛苦不能形成直接关联,那公民就不能意识到自己是纳税人,从而不能积极地监督政府财政。 还有人甚至主张降低个税起征点,因为与其他国家相比,我们的起点征偏高。然而,许多国家的个税申报方式与我们并不相同,特别是有许多抵扣方式,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比如,美国的税收主要以家庭全年收入计算税率,并且,家里需要供养的孩子越多,所获退税也就越多;印度农民无须缴纳个税;在日本,个税起征点根据家庭成员的人数多少而不同。而我们的个税并没有考虑到“家庭抚养、赡养人口、教育费用、大病减免等综合因素,实行法定免税、申请减税、退税制度”。对于某些特殊人群,个税负担可能还更重。 我们不能一味地要求通过提高个税起征点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个税收入减少后,国家可能从流转税上加大征收比率,与其让国家隐性征税,不如用让大家看得见的方式来征税。个税改革不能只围绕提高起征点来打转,还得考虑法定免税、申请减税、退税等多种制度的配套;还得大幅度降低流转税率,清除一些多余的税种,让民众总体税负降低;更要考虑加强对财政开支的监督与制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