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日前公布了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据统计,赞成以3000元为起征点的占15%,要求修改的占48%,反对的占35%。专家对此众说纷纭,有的说起征点不能再提高了,有的说虽然从科学角度讲起征点不宜再提高,但考虑到社会的呼声,可适当提高。 凡事向公众征求意见,难免有时候众说纷纭。即如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早经专家草拟、论证,由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定稿,向公众征求意见的结果,是赞成者少,要求修改和反对的多。民意是分化的,而专家的意思要么是以“科学”的名义否定民意,要么是希望对民意给予适当尊重。很可能,前一种意见的影响力还要大些。 现在国家提倡民主决策,凡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都要采取听证等形式征求意见。政府定价要听证,立法要听证,行政处罚要听证。《立法法》第34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法律案前,相关工作机构应听取各方面意见,可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则规定,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但民意与立法、定价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立法、定价受不受民意影响乃至约束,却不明确。 在立法与政府定价之类问题上,确实存在科学态度、科学方法乃至科学结论,存在科学决策,甚至还存在科学行政。立法也好,为特定商品或服务定价也好,都始于专业人员的调查与论证,拿出一个建议方案。像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现在要向上调整,就有历史与国际的参照,必须在我国税制大背景下,考虑政府意图与民众承受能力,形成一个专家论证意见,这大概就是专家所说的“科学”。 但人类理性并非万能,科学也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所有科学态度、科学方法和科学结论都有其局限性。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政治是经济的最集中的表现”,在立法、行政活动背后,涉及对资源的配置,牵扯到各方利益。广大民众希望参与到治理活动中来,而我们国家现在也强调民众参与,科学决策要与民主决策结合,相得益彰。 现在立法一般要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政府决策也有了听证程序,目的都是为了倾听和征求民意。既然征求了民意,民众贡献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民意就应当在相关立法与政府决策中得到体现与表达。立法与决策再科学,也应当是民意的表达,科学与民意不是两张皮。如果可以打着“科学”的名义不理睬民意,那又何必公开征求民意? 立法与行政,目的都是建构社会秩序,没有民众的认同与配合,是难以想象的。在现代科学发源的故乡,其人反而较少标榜科学立法、科学行政,而是把尊重民意当成惯例。行政对于听证,听必信,信必果,民意对政府决策具有刚性约束。在立法上,民意也往往以软约束形式实现硬约束。尊重民意,其实是一种高度的政治智慧。 科学与民意,其实是可以相互说服的,两者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科学不是反智慧的,政治的“科学”,本身就应该尊重民意。专家的科学结论如果可信,就应该能够以理服人,影响乃至说服民意,因为民意并非蛮不讲理。现在一些专家意见广受公众质疑,专家如果坚持自说自话,其实是刚愎自用。其他人把这类专家意见当“科学”,也是刚愎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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