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监管不能“中看不中用”
2011-06-17   作者:皮海洲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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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海洲

  据有关媒体报道,证监会近日正式推出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全面公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资料、近年来保荐项目的详细情况、近期对监管对象的处罚情况等。
  应该说,保荐信用监管系统的推出,确实是保荐监管制度的一次进步。通过该系统可实现投行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提高市场各方对于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外部监督”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投行的承销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不过,对于保荐机构目前所面临的诚信危机,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就显得“中看不中用”了。
  目前保荐监管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不是建立一个保荐信用监管系统,而是保荐机构诚信的严重缺失。虽然二者之间或多或少也有一定的联系,但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于解决保荐机构的诚信危机作用非常有限。而要解决保荐机构的诚信危机,显然还有待于监管部门在保荐监管方面使出重拳,而不是保荐信用监管系统这样的“花拳绣腿”。
  保荐机构的诚信问题可以说是伴随着保荐制度存在的始终。只是进入今年以来,保荐机构的诚信危机达到了空前的地步。一方面是截至4月30日披露完毕的2010年年报显示,被投资者寄予厚望的创业板、中小板,不仅没有表现出应有的高成长性,而且上市公司业绩变脸,基本面变脸的事情频频发生。另一方面是截至6月3日,今年上市的145只新股中,有117只破发,新股破发的比例高达8成。保荐机构的诚信缺失问题,即通过包装上市,或通过拔高上市公司投资价值,来抬高新股发行价格,股票上市后将投资者套牢。
  如何解决保荐机构的诚信危机问题?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切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让保荐机构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保持一致。具体措施包括四条:
  首先,严禁券商既当保荐机构又当发行人股东的做法,禁止“保荐+直投”的方式,减少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其次,超募资金不计入保荐承销费用的计提范围,减少保荐机构对“三高”发行的冲动,减少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利益关联。
  其三,不论是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保荐机构都必须对发行人业绩(或基本面)变脸负责。同时加大保荐机构承担责任的力度。凡出现一次业绩变脸的,暂停受理保荐业务三个月;一年中三次变脸的,停止受理保荐业务一年。对于新股破发的,也采取类似措施。
  其四,保荐费用用股票支付,将保荐机构应得的保荐费用按发行价换算成股份,并且股份设立锁定期一年。将保荐机构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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