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经济数据为何屡屡提前走光
2011-06-16   作者:吴睿鸫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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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京报》报道,在国家统计局计划公布5月份中国一系列宏观经济数据前,和以往一样,5月CPI等核心数据已经在网络上频频疑似提前“走光”。有关专家向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操守建设和舆情监控,对屡屡命中的“神算子”予以调查,切断数据泄露的黑手。
  事实上,宏观经济数据“被竞猜”由来已久,尤其是以路透社为代表的境外媒体及相关机构对我国经济数据的预测精准度,犹如“章鱼哥”,几乎丝毫不差。2008年以来,路透社已经累计七次精确地“猜”对了我国的月度CPI数据。
  尽管路透社此次没有猜准我国5月份的CPI数据,但是彭博和四家国内外证券机构,却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5月份CPI同比涨幅5.5%,相当吻合,成为名副其实的新科“章鱼哥”。我国核心经济数据屡屡“早产”,不仅让政府统计部门公信力受到质疑,而且也给国内金融环境带来负面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对市场的公正性与公平性,构成了巨大威胁与挑战。
  我国的宏观经济数据之所以屡屡提前走光,其根源在于,一方面,传递链条过于冗长。宏观经济数据在发布前,要提前通知诸多部门和个人。比如CPI的发布,要涉及国家统计局主管领导、相关统计人员以及提供基础数据的29个部门。特别是最终数据形成后,要经过多个环节和部门传递,由于涉及部门和人员多,难免让数据提前面世。
  同时,传递方式落后,传递时间过长。尽管我国已大力推广无纸化办公,但纸质文件和报表,仍在数据传递中作为保留项目,被广泛采用,这无疑为数据泄露提供了方便。在数据公布时间上,目前CPI数据产生和发布的时间差为72小时,相当于整整三天的时间,时间跨度过大,泄密风险无疑增大。
  更为重要的是,惩罚机制不严。虽然《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我国《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到目前为止,对于泄露国家核心经济数据行为,多以纪律处分为主,动用家法远远大于国法,甚至有些数据泄露案件不了了之。倘若泄密者以极小的代价,或者不付任何代价,就能获得巨大收益,泄密者就会像韭菜一样,割一茬,马上冒出更加茂盛的新茬。
  有鉴于此,笔者觉得,国家层面首先要精减传递环节,尽可能量减少部门和不必要人员的接触涉密数据,从而缩小知情人范围,尽可能减少泄密风险。其次,核心经济数据传递要实现电子化,严格官员阅览权限,全程跟踪数据传递流程;进一步缩短数据生产和发布的时间,不妨将原来的72小时,缩短到48小时,甚至更短。此外,要加大对泄密者的惩罚力度,凡涉及到核心经济数据泄密的,一律动“刑”,让泄密者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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