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烧钱营销却无力治污的背后
2011-06-13   作者:赵海均  来源:搜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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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海均

  6月5日“世界环境日”,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因废水、废气和废渣违规排放再次被媒体曝光,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谴责,而面对舆论的挞伐,这年销售额上百亿、每年仅广告投入就高达5亿之巨的制药业巨头,却用“哭穷”方式来开脱企业的环保责任。
  现实中,不单单一个哈药集团,有很多企业在环保上都是推诿搪塞,理由能列出一大箩筐,为什么会有如此多企业的环保责任心沦丧泯灭?笔者认为根源主要在于三个层面:
  从政府层面看,是畸形的政绩观和发展观在作祟。
  由于长期以来政绩考核是以GDP为代表的经济增长为主要指标,使得一些地方政府一味地强调地方经济的发展,注重任期内的经济增长,而不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一些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对自己的角色定位错误,表现在其以当地的经济发展为直接目标,在环保事业建设中更多地关注自身经济利益,忽视了其在环保事业建设方面所应发挥的作用,把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转嫁给其他地区或中央政府。同时,由于环境污染治理会影响到当地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对于治理环境污染激励机制的缺乏,地方政府往往更倾向于发展经济而不是注重环保。
  当前,尽管从上到下,一直在强调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但是,在个别地方,特别是严重依赖资源开发带动经济发展的地方,“先发展、后环保”的模式并未根本转变。为了追求经济的快速增长,有的地方不惜违反国家政策引进高污染项目,并为它们提供保护伞。在一些地方的“保护政策”下,一些企业只要能给地方带来税收,能解决就业问题,环保不过关也就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自有相关部门去“协调”。整改是不是走形式、整改是不是彻底,也就不重要了。太多的事实告诉我们,许多污染企业,特别是政府重点保护的利税大户,即使民众痛心疾首,环保部门也“无能为力”。
  教训已经太多太多。每一次环境污染事件都令人警醒。如果畸形的污染政绩观不改变,不铲除拿环境换GDP的现实土壤,遏制住官员制造污染政绩的冲动,如果地方政府不转变发展观念,不抛弃污染财政思维,那么作为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责的政府在环保将很难有所作为,而污染企业将会政府的“保护伞”下安然度日。
  从企业层面看,是短期的逐利观在驱使。
  经济效益是一个企业的生存之本,追求经济效益是企业存在的重要目的。但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愿在环境保护方面增加投入,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不配备或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逃避环境监管,偷排和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现象普遍存在。
  实际上,一个优秀的现代企业除了履行经济责任之外,更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社会繁荣稳定、社会和谐。而在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环境与发展越来越密切,逐渐融为一体,重视环保、积极研发环保产品成为跨国企业发展战略的重大部署,企业履行环保责任不仅是为了塑造公共形象,培育亲和力,更是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现在我们鼓励企业走出去,但是如果在国内对社会责任如此漠然,在国外肯定水土不服。一些已经走出去的企业屡屡受挫,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无法满足国外的环保要求。从根子上说,国内企业缺乏包含社会责任的企业文化,而企业文化不是短期内就可以形成的,需要对价值体系的调整重建,需要对社会责任的长期坚守。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仅是技术、产品的竞争,市场竞争的背后还有企业软实力的较量,这种软实力来自于重视、承担社会责任的深厚的企业文化底蕴。从长远来讲,一个没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很难走上国际化道路,就是在国内其发展空间也将越来越小。
  一个企业,如果一味推诿逃避环保的社会责任,继续采取产“竭泽而渔”的粗放发展模式,即使能够在当下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但是从长远来看,不仅会受到大自然的处罚,更会受到企业产品消费者的斥责和抵制,从而最终丧失生存发展的自然和社会根基。
  从法律层面看,是法律机制的不健全。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环境保护法》以及一系列的环境保护单行立法逐步建立健全了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体系。虽然环境立法已形成体系,但是由于其调整的对象和范围较广,并涉及行政机构间的分工合作以及政府部门利益协调的问题,因此造成了立法特别是执法的困难。反思我国过去的环保立法与执法实践,重原则性立法轻操作性制度建设、重行政手段轻市场机制、重事先审批轻过程控制、重运动式执法轻常规性管理、重企业追究轻政府责任等,致使法律未能很好地发挥建立机制、规范行为、维护秩序的功能,反而引发了诸如因违法成本低而不惜恶意排污等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部分法规进行修改,以适应社会对环保的全新要求。如提高相应的环境补偿标准,使法规向环保型的标准和要求倾斜,有意识地引导社会向全新标准迈进;提高汽车尾气排放标准,增加新的排污标准,制定更为严格的环境排放标准。通过各种手段促使企业更好地承担环保责任。
  随着相应法规的完备,进一步的问题就是提高法规的执行力度。政府要赋予环保执法部门更大的执法权限,同时加强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合作。完善的法规只有得到良好的执行才能取得最佳效益。社会已经在制定法规中投入了成本,并取得了局部的共识,因此,执法部门应该严格执行相应法规,才能让社会的付出合理化。只有法规得到良好的执行,才能增加企业的违规成本,促使企业严格守法。作为环保责任承上启下的环节,执法力度有效与否,关系整个环保责任建设的成效。
  应该说,目前我国的发展已经处于一个重要的历史转折点,我国的环保领域也已经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环保部于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通知称将建立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公告制度,每季度公开通过部、省环保核查的企业名单,每年公布环保督查结果。而从国家的层面来看,我国已经开始大力转变经济发展模式,通过提高环保指标来淘汰落后产能,同时环保产业也被提升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度。我们相信,随着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一系列扶持政策的出台,企业对于环保的重视程度将会逐步提高,环保顽疾将会逐步化解,我国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将会越走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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